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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反思——江苏省如皋市农地调查报告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思
  目前农村民事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大都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有关。理论上讲,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法律关系中应该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而事实上,农民所负的很多义务不是对应所有权主体(村民小组)而是对应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公法色彩,其本身应充分体现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也形同虚设。追根究底是村集体农地所有权人权能的缺失,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无法实现以及面对国家土地所有权时巨大的不平等使其逐渐丧失实体法上的意义。从所有权人本身来看,村集体是一个村民的自治组织,在没有有效的村民民主选举和监督规制的情况下,并无保护村民利益的动力和基础,只能成为半行政化的机构以及个别干部侵吞集体财产的工具。抛开这一点单就集体而言,究竟什么是集体,理论界也无法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很模糊,很形而上。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集体所有在民事实体法上只能是一句空话。另外,从法制的角度思考,现行农地法律体系是一种综合法制体系,以管理法为主,就目前而言,农地法制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很少有私权性质的民事规范,是一种管理法而非权利法,这也与农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农地所有权的框架决定了国家权利不应过多干预。但实事求是的讲,国家对农村的关切似乎只会加强,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得不到根本上的解决,加之对农业现代化的思量,笔者对总体上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走向作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论文集《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思考》一文中予以具体的论述。
  2、农地流转的法制建设
  就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而言,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农地流转必然会越加频繁和复杂,流转的范围、方式、程度都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权属变动必然涉及权利、义务的调整,如何在整体规划下规范并促进流转的发生便成为当务之急。但就目前的法制水平来看还远远不够。现有的调整农地流转的法律只有《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其它的就是些部门规章如农业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以及中央政策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权流转的通知》等。就拿《承包法》来说也只有第五节12个条款具体涉及到农地流转,且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其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比如《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但现实生活中已远远不止上述的几种流转方式,而且条款规定的“其它方式”又过于笼统,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现有法规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现实,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状况决定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应该就农地流转单独立法,制定“农地流转法”对农地流转进行专门的规范。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笔者主张未来的“农地流转法”将农地征用也作为一个部分归纳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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