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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反思——江苏省如皋市农地调查报告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各地“上征下租”现象比较普遍。上征下租即政府将征用过来的土地,以类似租赁的形式供投资者使用,投资者无需一次性付清钱款而是约定金额逐年支付的一种操作模式。这种方法在农民当中也有一定的市场。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政府主要是为了招商引资,吸引投资商投资。提供这样的优惠政策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另一层的考量是担心农民将钱一次性拿到手之后不能理性使用,过早用完,进而导致社会问题。但从法律层面讲,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上征下租一定程度上会使农民的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关于这些问题,调研组后萍同学有一篇论文做专门论述,可以在后面的论文集中看到。
  征地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是丁堰镇,他们事先制定较为科学的规划,农用地、商业用地、工业集中区都做了明确的划分,而且规定农用地不用来发展工商业。对比之下,开发区则有不少违法的现象。因为征地需要立项批复,上报申请的时候,开发区往往以非农耕地申报,其实申报的土地大多是耕地,这样做通常却都能蒙混过关,老百姓对此也很有意见。访问开发区管委会卢主任的时候,我们谈到了正在全省推行的“三个集中”即“工业向小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农业向少数能手集中”。卢主任给我们介绍了“三个集中”政策出台的背景,据他介绍,这项政策是针对国家规划的,因为各地发展需要土地,从耕地上打主意不行,只能用宅基地(农村个人宅基地面积普遍比较大),“居住向社区集中”空出的土地面积是相当可观的,而且宅基地属于非耕地,集中起来报批不受指标限制,可以用来发展工商业。这样做无论是从节约资源还是效益的角度都无可厚非,但让我们不安的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民们(集体),他们获得了作为所有人应有的收益了吗?经济效益层面的所有权如何体现?没有经过合意,不支付对价便取走他人可观的财富,究竟该定盗窃还是抢劫?!
  4、纠纷及其解决
  我们在问卷的第16题和第22题分别设置了关于流转和征用产生纠纷时解决方式的问题,在解决关于一般流转纠纷的回答中,65%的人选择通过村干部解决,13%的通过乡镇干部解决,为数约5%的则表示通过法院,而第22题关于征用纠纷的解决,39%的选择通过村干部,29%的选择通过乡镇干部,选择法院的只有1%的比例,两题选择私下解决的分别是12%和13%。由此可以看出,村镇干部在纠纷的解决中扮演了调解者的角色,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司法救济途径几乎被排除在外。
  三、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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