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流转不同于序言中所谈及的流转。这里的流转限定于不改变用途的流转,以区别于征用。
调查分析所得的结论是大多数地区土地稀少,流转并不多。存在的流转主要是转包、租赁和代耕代种。决定流转有偿、无偿的除了人际关系,重要的一点还有流转后土地的使用用途。如果是因为外出打工需要代耕代种一般是无偿的,如果是租用别人的地搞经济作物、农作物规模经营则是有偿的。这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如城镇、开发区、柴湾镇较为普遍,但总体上有偿流转并不占优势,在问卷第8题“如果你把地给别人种,你会向他收取一定费用吗?”一题中仍有47%的人选择了不会,选择会的只有25%,17%的选择视关系而定。除了由于流转并不普遍的原因外,农民效益意识不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转包,现实生活中一般是无偿的,大多是为了方便耕种进行调包以及因外出打工缺少农力而发生的代耕代种,乡里乡亲,彼此都很熟,谈不上有偿的问题。为了调查农民转包的自主性,我们将问卷第九题设置为“你可以自主的实现土地流转吗?”结果只有23%的人选择可以,选择要通过村委的则占到67%,也就是说,总体上而言,农民转包的自主性并没有得到肯定。但从具体调查的情况来看,如城镇城西村、丁堰镇新堰村等地的转包则是自主的。
关于租赁,这次调查笔者有一个感性认识即租赁一般都是有偿的,实际操作中,租赁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村集体内部或外村的人租赁其他农民的土地用于经济作物的集中经营。集体内部的租赁,农民一般可自愿决定,村委只作为公证人在合同签订时出现;集体外部的人租赁本集体的农地,一些地方农民有决定权,一些地方则需要经过村委的同意,但征求集体成员意见的很少。另一种是一些地方村委出面将农民土地集中起来租给外地的投资商进行非农业经营(比如开工厂)。后者(我们把它界定为以租代征)在柴湾镇很普遍,它类似于反租倒包,但又不完全是。反租倒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民意愿,将已发包给农民的土地反租(反包)回集体,经过投资开发,改善生产条件后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租赁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但从我们调查的结果看,第二种租赁使用的都是农地里很好的田地,且农民普遍不情愿,租赁合同的签订都是乡镇干部带人强行签订的,用柴湾镇征南村11组刘老支书的话来说“半夜敲门,不签就赖着不走,很伤脑筋。”而且租赁合同一签就是十年,结果租是租出去了,有的投资商又不过来,导致田地大片的荒芜,杂草丛生,据了解仅征南村一村就有至少100亩农地被闲置,而租赁过去开办工厂的农地(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农民又普遍有由于农地上建筑了永久建筑,到期后收不回来的顾虑。因而它并不是反租倒包。而且反租倒包这种流转形式也已在《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被明文禁止。它也不同于后文所要论述的“上征下租”,因为上征下租的前提是发生了征用(关于征用、征收的定义问题,后文将予以说明)。但应当说这种租赁方式仍然是一种违背法律、规避法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本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个人承包土地需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事实上,柴湾镇的这种做法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农用地的用途,开办工厂。这种以租代征的行为,其合法性颇令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