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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基于对仲裁的服务属性的逐渐认同,有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服务是一种商品”、或者“顾客是上帝”的口号。如果是从强调优质服务、善待当事人的角度理解,这些口号的导向是积极的;但是用一种更挑剔一点的眼光观察,这些说法似乎太多了一点商业味道:如果顾客是上帝,仲裁申请人是积极的顾客,被申请人是消极的顾客,那究竟谁是上帝呢?被申请人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愿意作仲裁机构的“顾客”,对这样的当事人是不是该另眼看待呢?大公司、大集团和小公司、自然人的经济规模、争议标的不同,前者一般会给仲裁机构带来更多的案件和仲裁费收入,从商业的角度是相对的“优质顾客”,仲裁机构是不是会采用偏袒和迎合的态度?不能妥当的回答这些问题同样会伤害仲裁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公信力。
  重新定位仲裁机构和仲裁服务的性质应该、也必须是循序渐进的,以现代仲裁理念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为目标,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要慎重考虑现实情况,并配合必要的宣传和改革。作者赞成一些学者提出的我国仲裁机构应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成立,性质为民间性的社会团体。 但是仲裁机构的设置应该改变传统的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办法,以尽量避免行政干预,并有利于发展更具专业优势的超地域属性的行业仲裁。
  (二)赋予境外商事仲裁服务和我国涉外仲裁的外国当事人全面的国民待遇,取消不必要的超国民待遇
  首先,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应该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内、外仲裁双轨制的规定,在取消双轨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根据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现状和法院对仲裁机构采取的比较挑剔和缺乏信任的情况,内外法制的统一应该选取其中支持仲裁发展、符合国际商事仲裁惯例的作法为标准,而不是以低标准作简单的取齐。
  其次,应该清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限制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本文分析过的对境外商事仲裁服务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对外国律师担任中国涉外仲裁代理人的限制,同时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改革和改进应该步子迈得更大一点,主动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主动为包括外国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平等、公正和便捷考虑。另外,对于给予境外商事仲裁服务的不必要的超国民待遇,也应该取消。
  很多文章都能够发现问题,但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时却失于泛泛和宏观。作者在这最后一章也面临同样的困境。据说仲裁法的修订已被提上了新一届人大的立法日程,法学界和仲裁界翘首以待,并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希望能通修订仲裁法化解沉疴毕其功于一役。但现实不会是这么简单,一部好法律既不是在书斋中冥想出来的,也不是汇集实践经验的工作手册。如前文所述,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在学理的应然层面和实践的实然层面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如何在制度创设时兼顾预见性、先进性和现实可行性需要卓越的洞察力和优异的平衡技巧。
  
【注释】  参考资料: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 张向晨著,《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赵维田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 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6. 谢石松主编,《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7.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 施米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 杨良宜著,《国际商事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 朱克鹏著,《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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