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基本原则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和灵魂,既是该法所求价值的具体体现,又是构造其法律规范体系的根本所在。我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有三项基本原则:
打破所有制的框框,体现了主体平等原则。该法打破了长期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所有制围墙”。 正如《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二条所规定的“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而且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的中小企业;无论是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还是采取独资企业,都是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体,充分体现了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平等地位。
改变了过去包办的做法,体现了政府辅助原则。
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目的在于弥补中小企业经营与竞争之劣势,设置促进措施是协助其发展而非包办其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最终得依靠自身努力,政府主要是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对中小企业的辅助将是一项系统工程。辅助措施方面涉及金融、税收、管理、诊断、培训等多种领域。为加强各主体之间密切分工合作和避免辅助资源的浪费,
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各要素加以定位并协调好各要素之间关系,以营造一个高效和谐的辅助系统。
突出了改善企业外部环境,体现了经济效益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也是
中小企业促进法所求之最终价值目标。故此,中小企业促进措施的设置力求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调动中小企业经营积极性,以使之在不背离社会效益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