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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羊”插上翅膀, 追赶“马”!——写在《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之际

  追溯源头理念
  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作为自由竞争之必然结果即大型企业(集团)纷纷涌现,打破市场主体之间力量均衡,大企业滥用规模优势牟取垄断利润的危险凸现。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之平等性陷入流于形式的境地。由此,国家不惜动用公权力进行干预,西方各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纷纷出台,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实践中,取得卓有成效之实绩。从美国司法部与微软之诉,可见此理于一斑。但反垄断法和反不当竞争法对弱势方之保护只能从消极面入手,对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因本身实力的悬殊而造成中小企业竞争之劣势的消除却无能为力。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决定国家不能任凭之自生自灭,而应以积极姿态对其扶持。在二战后,日、美等国颁布一系列中小企业法,从各方面赋予中小企业特殊政策,以营造良好宏观环境支持其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这种“抑强扶弱”的方式,造成法律上表面的“不平等”,才能最终实现大中小企业之间真正的公平竞争。虽然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时间不长,但是经济垄断初露端倪,行政垄断泛滥,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性的现象随处可见。而在我国《反垄断法》迟迟难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待完善的现状下,制定和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平等性更具独特意义。
  我国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目前我国经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数占据总登记企业数99%;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作为一国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工业化、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工业化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显示,中小企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扶持,“扶小帮小”是工业化国家一贯的经济政策,也是这些国家的中小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发展壮大、并对经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重要原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各级政府在放开对国有中小企业直接的行政干预之后,如何通过间接管理手段对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实施“扶小帮小”的法律政策,为中小企业创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开辟生存发展的空间, 这是中小企业促进法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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