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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分析

  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建议参照推出权证的做法,采取以下措施以尽快在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
  1、建议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股指期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尽快发布《股指期货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为股指期货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奠定制度基础。上述业务规则应至少确立以下制度:(1)股指期货委托、申报、成交制度;(2)保证金制度;(3)涨跌停板制度;(4)每日结算制度;(5)交割制度;(6)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7)实时监控制度(包括对股票现货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联动监控);(8)风险准备金制度;(9)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10)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2、关于金融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问题。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均未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有禁止性规定,在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中前者规定“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后者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则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虽有禁止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但股指期货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该禁止性规定不应适用于金融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问题,建议中国证监会制定《关于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和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对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禁止的行为、风险控制措施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3、建议在出台上述规章和业务规则的基础上,由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交易所上报的具体的股指期货产品。
  (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通过后,建议由国务院依照修改后的《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
  如上所述,《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因此,建议在《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通过后,由国务院依照修改后的《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对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品种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促使股指期货、权证等证券衍生品种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规范运作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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