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看,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推出股指期货。
在《
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只有《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直接对股指期货进行了规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从该条规定来看,并未完全禁止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只是设置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前置程序—经过证券委批准。质言之,只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现为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证券交易所就可以推出股指期货,相关主体就可以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证券交易所在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推出股指期货,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是可行的。
五、对当前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建议
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
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
4条规定,“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于2005年8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
20条进一步提出,“鼓励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推出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研究开发指数衍生产品”。由此可见,尽快在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这一创新产品,不仅在法律上是可行的,而且在政策上是鼓励的。此外,尽快在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必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和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稳妥进行。为此,我们对当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尽快推出股指期货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议参照推出权证的做法,尽快在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
前已述及,权证与股指期货均为证券衍生品种,不属于现行《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证券法》有关禁止T+0回转交易、禁止买空卖空等规定均不对权证与股指期货构成法律障碍。例如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了T+0回转交易。基于此,2005年7月,权证产品获准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第一支权证宝钢权证已于2005年8月23日正式上市交易。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权证的具体做法为: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述规定为权证发行上市、登记结算的依据。2、为了使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投资权证,中国证监会专门发布了《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权证的发行和上市由证券交易所负责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