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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分析

  从上可知,股指期货可能将被纳入修改后的《证券法》的框架内,但由于《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删除了上述现行《证券法》中禁止买空卖空等强制性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的框架内,股指期货的推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股指期货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调整范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应适用于股指期货。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同时,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二)‘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调整的只是商品期货,并未将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纳入其调整范围。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期货交易的场所、参与期货交易的主体等强制性规定不适用于股指期货,推出股指期货也就不存在违反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强制性规定的可能。
  (四)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作出禁止性规定。
  首先,目前,世界各国对股指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规定各异,基本可分为三类:1、股指期货交易只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如美国;2、股指期货交易只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如日本;3、股指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均可进行,如巴西。由此可见,从国际市场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规定股指期货交易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其次,我国现行《证券法》并无任何条文明确禁止证券交易所从事股指期货业务。证监会2001年12月12日发布施行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其中虽未列明股指期货业务,但该条第(九)项为“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因此只要获得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即可从事股指期货业务。
  最后,股指期货在我国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已有先例,海南证券交易中心就曾在1993 年 3 月 10 日首次推出深圳股票价格综合指数的股指期货,期货合约共有 6 个,即深圳综合指数当月、次月、隔月合约,深圳 A 股指数当月、次月、隔月合约,并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保证金等各项制度,允许双向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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