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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分析

  2、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3、禁止融资、融券(买空、卖空)。
  (1)《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2)《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3)《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禁止T+0回转交易。
  (1)《证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2)《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行,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1、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必须经过批准。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2)《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
  (七)未经批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 ”
  (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1)《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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