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的是公开办假案、故意办错案的二名主审法官(闫家训告王培荣名誉侵权案、王培荣诉徐州市公安局案)竟均成为2003年徐州市“十佳法官”,是徐州司法黑暗和腐败的真实写照,还是黑恶势力操纵了2003年徐州市“十佳法官”的评选活动?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有时法律的圣洁却被执法的人玷污;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在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事实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因有关部门徇私枉法不作为,王培荣为求正义付出了四年沉重的代价,更主要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安机关形象的质疑,靠什么来挽回?故意把这起十分明显的刑事案件复杂化,为犯罪行为撑保护伞的人能否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三)有人竟敢继续弄虚作假,故意办假案,欺骗党和政府,愚弄百姓,继续用伪证为犯罪分子闫家训开脱罪责。
2004年12月3日上午,王培荣在举报徐州公安部门故意隐瞒犯罪分子闫家训的真实身份时,从起诉闫家训的泉山检察院检察官了解到:起诉闫家训时,检察官压力很大,公安部门向检察院提供的材料很不充分,检察院要求公安部门补充材料,尤其是闫家训逃税、行贿等方面的材料,但公安部门不予补充。
徐州公安部门某些败类为了掩盖徐州市公安部门内部的腐败、犯罪问题,竟敢继续弄虚作假,故意办假案,欺骗党和政府,愚弄百姓,继续用伪证为犯罪分子闫家训开脱罪责。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闫家训、孙敦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提起公诉。审理犯罪嫌疑人闫家训、孙敦启刑事犯罪案在7月14日(星期三)上午9:00泉山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到下午4:00多结束。
2004年9月29日泉山法院宣读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2004)泉刑初字第166号),闫家训、孙敦启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书的荒唐之一:犯罪分子闫家训的身份问题
判决书称闫家训的身份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安全设施经营部经理
事实真相是:闫家训是1998年被徐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非法个体户。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泉检诉字(2004)174号起诉书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4)泉刑初字第166号均称,闫家训的身份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安全设施经营部经理,而该经营部早在1998年被徐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营部早已不存在,哪来的经理?这一点,徐州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法院明知故犯。
判决书的荒唐之二:犯罪金额问题
一百五十多万元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法院只认定13万多元。法院把劣质单元防盗门整体商品做了分解,毫无根据地认为劣质单元防盗门的部分是劣质。更为荒唐的,法院对所谓的单元防盗门的劣质部分是按进货原材料价格来认定犯罪金额。
王培荣责问法官:“一个毒犯,用一元钱买进的毒品,但他以一百元价格卖出,毒犯犯罪金额应是一百元,而不是一元。同理闫家训犯罪金额应是一百多万元,而不是十三万”。法官苦笑问答:“这是上面定的”。
判决书的荒唐之三:犯罪分子闫家训等不承担民事责任,难道要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犯罪分子买单(为已退还的一百五十多万元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款买单)
2004年2月初,已全额退还一百五十多万元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款,法院的判决只对犯罪分子闫家训等象征性地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有判决犯罪分子闫家训等承担民事责任(为已退还的一百五十多万元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款买单),难道要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犯罪分子买单。
(四)从公安局批准黑恶势力个人购买警车,到公安局购买警车供黑恶势力犯罪使用——徐州公安部门竟敢为已判刑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买单
王培荣向徐州公安部门举报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警车,闫家训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把我告上法庭。难以置信的是云龙区公安分局为闫家训向法院出具了非法的公函:“关于(苏C0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公然利用职权包庇、袒护闫家训的犯罪行为,与闫家训联手打击、迫害举报人。
关于(苏C0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全文如下:
“1999年6月,云龙保安大队为了扩大业务, 做好技术防范工作,自筹资金经分局、市局领导批准并办理全套购车手续的情况下,按公安车辆购置的有规定买了这辆警用微型面包车,并按规定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所核发公安号牌。
从购买至今,该车使用情况正常,未出现交通事故和其它违反公安督察禁令的行为。车辆的主要用途是安装防盗报警器、监控防盗门、查岗、出差拉保安服等保安业务。
车辆的使用是由云龙保安大队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检修和参加公安车辆年审。
特此说明。
云龙区公安分局(公章)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证明闫家训个人购买、长期(四年多)使用警车合法,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为闫家训向法院出具非法证明,内容如下:
“证明
闫家训同志系我局下属事业单位——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本人身份为事业干部身份。
特此证明
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公章)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2000年3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知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证明》内容:“我局下属事业单位——保安公司”不但有假的,而且违法。
虽然徐州公安部门公然利用职权包庇、袒护闫家训的犯罪行为,但是徐州市政协委员通过向徐州市地税局反映闫家训偷逃车船使用税的问题,从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云龙分局给政协委员回复,得到闫家训购买苏C0818警车的真相,全文如下:
“调查情况说明
根据市局、分局的布置,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云龙分局直属所于2002年12月11日对苏C0818警车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到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徐州市保安公司了解情况,得知该车系云龙保安公司购买,发动机号8A07398-10,一直为该公司使用。因为警务用车不能由保安公司使用,故2002年10月份云龙公安分局将该车收回办公室使用。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云龙分局(公章)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2年10月,王培荣状告市公安局,告其接到举报后不查处“制假售假者购买并使用警车”。一审二审均被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驳回。(中国青年报:徐州业主状告“国家级大奖” http://zqb.cyol.com/gb/zqb/2004-10/26/content_973653.htm)
王培荣用三年多时间连续向徐州公安部门举报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警车,甚至以接到举报后不查处“制假售假者购买并使用警车”状告徐州市公安局,但是,在2004年10月19日前,徐州公安部门均不给王培荣答复。
徐州公安部门解释警车是公安局借黑恶势力个人钱买的
徐州市公安局督察室主任陈小强等四人于2004年10月19日下午五点左右,向王培荣反馈信息:
1.根据徐州市公安局2003年10月调查,关于闫家训个人买警车问题不成立。但闫家训个人不应该使用警车。
2.根据江苏省公安厅2003年11月调查,不能根据王培荣提供的录音带,对闫家训在黑道用二千万买王培荣人头的事立案。
3.徐州市公安部门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
王培荣提出异议:
1.徐州市公安局2003年10月调查、江苏省公安厅2003年11月调查均是在闫家训被逮捕前进行的,是不真实的,当时徐州市公安部门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欺上压下,掩盖事实真相,例如十分明显的是,闫家训制售一百五十多万元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王培荣长达四年的举报,徐州市公安局根本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