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9日,被告人叶海明、魏立刚、林亚放分别到本市角美镇上房村委会、北溪供水局向龙海市检察院反贪贿赂局干警投案;同月21日,被告人周荣河到本市角美镇上房村委会向龙海市检察院反贪贿赂局干警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1)王雪惠证明北引左干渠改造工程有向其村征用临时用地和赔偿青苗、土地款等,无入村财务帐;她有到现场参加丈量,村文书记录造表。该笔款项由村委会主任周荣河向协调指挥部领取,后直接理赔给农户。周荣河有拿10000元给她。(2)林永谦证明他任北引改造工程角美段协调指挥部出纳期间,有参加由北引左干渠改造工程地方协调组、协调指挥部和上房村两委干部组织到施工单位需动用上房村部分农户土地、青苗赔偿丈量的工作,核实后报北溪供水局审批后拨款到协调指挥部,后由周荣河向他领取70760元。(3)谢斯佳证明他任村委会会计期间,北引供水左干渠改造工程经过该村,动用部分菜地、果树等,他和村支部书记王雪惠、村主任周荣河和叶海明等人到现场清点青苗、丈量土地,负责记录并制表,核算金额计63974.02元。后周荣河拿钱给他去理赔5户,其中陈亚生赔190.88元、黄少国赔485.55元、董福生赔1764.57元、吴英来赔142元、李九赛赔979.05元,计3562.05元。(4)周桂花、李成造证明他们的菜园地,被临时动用有向周荣河领取赔偿款。(5)陈亚生、黄少国、周苑均证明他们的土地被动用,有到村委会向谢斯佳领取果树、青苗赔偿款。2、有关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供水局成立北溪引水左干渠(龙海段)改造工程指挥部、角美镇政府成立角美段协调指挥部、协调员的职责等文件证实。3、有北溪供水局核实拨款、协调指挥部付款、被告人周荣河、叶海明领款、存款、取款等凭据和证明等。4、龙海市检察院反贪贿赂局证明四被告人分别到本市角美镇上房村委会、北溪供水局向该局人员投案。5、漳州龙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周荣河在《北引左干渠改造工程青苗赔偿表(上房村)》签领土地及青苗赔偿款70760元,该款未在上房村委会帐面体现。6、被告人周荣河对指控的事实亦已供认。被告人叶海明供认参与私分53760元,其个人分得13760元及向魏立刚、林亚放各送款10000元。被告人魏立刚、林亚放供认各收受叶海明送款10000元。
二、受贿
1、1999年底,被告人林亚放利用任北溪供水局驻北引左干渠角美段改造临时替代水源工程甲方工地代表之职便,收受该工程承包人林志良送的诺基亚牌615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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