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1)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周荣河的刑事责任;(2)以贪污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叶海明的刑事责任;(3)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魏立刚、林亚放的刑事责任;(4)对被告人周荣河、叶海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5)对被告人魏立刚、林亚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周荣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叶海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王雪惠收款一万元,不是他送的。
(3)被告人魏立刚、林亚放供认各收受被告人叶海明送款一万元和起诉指控的受贿事实,辩解收受叶海明的送款一万元,不知道该款是土地、青苗赔偿款余额。
(4)被告人周荣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周荣河犯贪污罪定性不当,被告人侵吞的是该村要发放给村民的土地被使用、青苗损失的赔偿款,不属于公款;并且被告人也没有与被告人魏立刚、林亚放勾结。本案中土地没有被依法征用,被告人周荣河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特殊主体的构成要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赃款已退清,建议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叶海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指控被告人叶海明犯贪污罪的定性不当。被告人在犯罪中受被告人周荣河指挥、摆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叶海明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能投案自首,赃款已退清,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6)被告人魏立刚、林亚放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罪的定性不当。被告人周荣河向协调指挥部领款70760元,是代表村向北溪供水局领取赔偿上房村部分村民临时土地受租用及青苗损失款,是一种合同关系;其中53760元赔偿款已不属于公款,被告人叶海明又将其中20000元分别送给魏立刚、林亚放各10000元,被告人魏立刚、林亚放的行为属受贿。案发后,二被告人能投案自首,赃款均已退清,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受贿。
2000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荣河(时任本市角美镇上房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任北引左干渠改造工程角美段协调指挥部协调员)向角美段协调指挥部领取经核实后拨给上房村70760元的土地临时使用、青苗赔偿款,并侵吞其中的12994.95元;同年10月27日,以被告人叶海明之名将其中53760元存入银行,密码由被告人周荣河掌握。后于2001年2月16日,被告人周荣河(时任上房村村委会主任)与被告人叶海明共同商量私分该款;被告人周荣河分得10000元、被告人叶海明分得13760元、由被告人周荣河送给上房村支部书记王雪惠(另案处理)10000元,余款20000元由被告人叶海明分别送给被告人魏立刚、林亚放各1000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已退清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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