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判决解读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林海山
【摘要】被告人周荣河等人侵占的款项应由村委会具体去理赔给村民,属于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公共事物,而被告人周荣河利用职便,伙同被告人叶海明共同侵吞私分应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款项,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键词】贪污,职务侵占,土地征用补偿费。
【全文】
(一)首部
案由:周荣河等四人贪污案。
被告人:
1、周荣河(又名周荣和),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原任龙海市角美镇上房村村委会主任兼北引左干渠改造工程角美段协调指挥部协调员, 2003年5月21日因本案被留置审查,同月2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逮捕。
2、叶海明(又名地雷),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03年5月19日因本案被留置审查,同月2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逮捕。
3、魏立刚,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原福建省北溪供水局职工兼任北引左干渠改造工程指挥部地方协调组协调员,2003年5月19日因本案被留置审查,同月2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逮捕。
4、林亚放,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汉族,原任福建省北溪供水局工程师兼北引左干渠改造工程指挥部地方协调组组长, 2003年5月19日因本案被留置审查,同月2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逮捕。
(二)诉辩主张
1、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周荣河利用任龙海市上房村村委会主任兼任北引左干渠改造工程角美段协调指挥部协调员之职便,侵吞其经手向该指挥部领取的上房村70760元的土地、青苗赔偿款中的12994.95元,后又伙同承包北引左干渠C9标段土方、地材工程的被告人叶海明和北引左干渠改造工程指挥部协调人员魏立刚、林亚放共同私分其中的53760元,其中被告人周荣河、魏立刚、林亚放各分得10000元,被告人叶海明分得13760元;余10000元由被告人叶海明拿给王雪惠(另案处理)。又指控被告人魏立刚先后6次利用职便,接收叶海明、李文钢、陈金前等人送款计18400元和小灵通电话机一部(价值1288元);被告人林亚放先后8次利用职便,接收林志良、叶海明、林漳鸿、杨军等人送款计18900元和小灵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各一部(价值计2988元)。还指控被告人叶海明在角美镇上房村施丁坤饭店,因北引工程临时道路征地赔偿一事与同村周团生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人叶海明拳打周团生右耳部一下致轻伤。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投案自首,赃款赃物已全部退清。认为被告人周荣河、叶海明是贪污犯罪的主犯;被告人魏立刚、林亚放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