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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银行实务依据分析

   “标准银行实务”,如果不能明确给出,将仍是信用证交易中的难题。国际商会(ICC)自1993年UCP500适用以来,针对标准银行实务明确鉴定的迫切需求,也相继给出了300多条正式意见和近900条的辅导式回答。有鉴于以上需要,2000年由ICC银行委员会(Banking Commission)成立了一个13人的工作组(我国也派有代表参加)。该工作组在2002制订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SBP全文200条,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银行实务。ISBP是为了辅助UCP500-D(单据)部分第20-47条而规定的,除44条一般性项目外,其余是针对个别特定单据的规定。ISBP以ICC第645号出版物公布。ISBP 详细规定了UCP500第13条a款所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其大部分内容都是UCP500所没有规定的,应该看成是对UCP500的补充。
  ISBP的公布有助于澄清UCP500未明确规范的审核单据依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不明朗地带,降低单据瑕疵,并有效促进信用证交易机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下面我们可以从几个案例来说明ISBP对UCP500的补充作用。1、UCP500第27条是有关空运单据的要求,其a款v项规定“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a.如果信用正要求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如果信用证要求全套空运提单,但受益人只提示第三份(托运人收执联)正本提单,是否构成了标准银行实务中的不符或瑕疵,从而被银行拒付呢。单从UCP500的条文中,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ISBP第146条明确规定了“空运提单……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正本单据即可”。因此该案例并不构成不符。2、UCP500第34条有关保险单据f款Ⅱ项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该是货物的CIF价或CIP价之金额加10%。但仅限于能从单句表面确定CIF或CIP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两者之中110%的金额较大者在标准银行实务中应该如何理解,也是实务中的难题,经常引发纠纷。如果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for 110%”,但保险单据上保险金额的投保是125%时是否亦构成不符。ISBP第191条明确规定“诸如就110%进行投保或类似要求应被认为是对最低投保金额的要求。UCP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从维护交易当事人权益上来看,投保比例如果是125%,同样是符合UCP的精神,因而也不构成不符点。3、接下来从反面再举一个例子。外贸实务中常发生卖方装货时同时附上信用证项下并未要求的免费广告样品,并将该样品的名称载明在单据上的情况。对于这些免费广告样品的名称,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时会认为存在不符点。受益人当然也可能认为免费广告没有加重申请人和银行的责任,所以不应作为瑕疵。申请人或银行一般以受益人未遵守严格的单证一致原则作为抗辩理由。UCP500中的第37条可能是关于该案例比较合适的解释了,其c款“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以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但对于何谓“有抵触”UCP并没有进一步明确。ISBP第68条对UCP进一步补充明确到“发票不得表明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系免费亦同。”有了ISBP的明确规定,这个原本是难题的争议也就不成为难题了。免费广告中样品名称载于单据上,造成了瑕疵,因此银行认定存在瑕疵而拒付是符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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