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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立法工作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2.保证依法治国所依之法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良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命题中应有之义,“恶法”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格格不入。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理想的法治国家而言,保证法律的优良比依法办事更为重要。法治观念起源于西方,是在深厚的自然法背景下孕育成长起来,对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持有一种天然的警惕态度,这就不仅要求治国者要依法治国,而且还要求治国者依“良法”治国。但是,18世纪以后,“恶法亦法”所体现出来的急功近利式的法治观在西方一些国家甚嚣尘上,在国家利益、民族精神之类的旗号下,这些国家的民众对现实法的戒心全面让位于对现实法的服从。德国能够成为两次世界大战的元凶,使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的战祸,与德国民众失去了对现实法应有的戒心,恐怕不无关系。再说中国,历史上秦王朝的兴亡同样反映出了依法施治的局限。在令行禁止方面,秦王朝的成功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但是,这种成功不仅没有确保秦王朝江山永固,反而使其二世而亡,还令其背上“暴秦”、“严刑峻罚”的千古骂名。中国近两千年来,历朝历代统治者均慎言“尊法”,这与秦王朝把法律的功能推向极端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秦王朝在法治实践方面的误入歧途,造成了中华民族在心理上的一种早期挫折,长久地影响了中华民族对治国方略的选择。 历史雄辩地告诉我们,无论是法西斯统治时期的德国还是秦王朝时代的中国,法律都曾作过暴政的帮凶,在法律成为“恶法”的情况下,“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有法必依”之类的路标只会把一个国家引向法治国家的反面,政治文明也必然遭受巨大的挫折。因此,我们必须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使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全优产品。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视提高立法质量方面为全国的立法工作树立了光辉的典范,李鹏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总结概括了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和做法:(一)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搞好立法工作;(二)坚持把立法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三)坚持立法工作的计划性,争取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四)坚持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五)坚持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把法律解释作为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六)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提出“要根据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开拓创新。关键是要在立法工作中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突出重点、为民所用,坚持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地方立法工作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近些年来,各地都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突出了地方立法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等特点,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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