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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也谈对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


桓宽《盐铁论·诏圣篇》。

参阅孙广德《先秦两汉阴阳五行说的政治思想》(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四章、第五章,粱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十二章。

详见池上俊一《动物审判――西欧中世的正义的自然秩序观》(讲谈社,1990年)。

李约瑟专门对此进行过分析,见他的论文“中国与西洋的人的法律与自然的法则(下)”(山田庆儿译)《思想》第501号(1966年)120页以下。

韦伯《儒教与道教》(注16)226页。但他根据“巫术之园”的观点主张中国只有通过解“魅”才能真正实现合理主义(特别是体系理性意义上)的现代化。

这一特征还表现为中国审判文书缺乏既判力,而在现代的法律试行中反映得更加明显。详见前引拙著《法治秩序的建构》145页以下。

《管子·心术》。

《礼记·曲礼》。参阅吕思勉“古代法律不强求统一”《吕思勉读史札记·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588页。

《管子·立政》。

傅霖《刑统赋》。

关于中国法律从对异物或者违背的部分性处理的经验中进行学习和反思,从而获得消化和免疫能力的生物性机制,参阅拙著《超近代的法――中国法秩序的深层结构》(注36)41-43页、50页。

例如北宋王安石厉行法治、摧制豪强兼并的改革措施,阅读邓广铭《王安石――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人民出版社,1975年)可知其概略。此外,还可以参阅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代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191页以下。

关于近世通过越级直诉的“京控”制度实现中央对基层的控制,参阅欧中坦(Jonathan K. Ocko)“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合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72页以下。关于当代在分权改革中出现问题导致重新集权的要求,参阅王绍光“分权的底线”《当代中国研究》1995年第1-2期39页以下。 See C. Geertz, Negara: The Theatre State in Nineteenth Century Bali (Princeton Univ. Press, 1980). 参阅青木保“仪礼与国家”《仪礼的象征性》(岩波书店,1984年)。

长尾龙一《古代中国思想札记》(信山社,1999年)22-23页。引文出自《论语·八佾》。

《周礼·天官·大宰》。

米歇尔·福柯《监狱的诞生――监视与处罚》(田村淑译,新潮社,1977年)58页。

同上,60页。

同上,63页。

在这一思路的延长线上,福柯试图采用边沁(Jeremy Bentham)设计的“一览性监视装置(Panopticon环形监狱)”的隐喻来把握现代性权力的本质。参阅前引书198页以下。根据福柯提示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社会治安的特征以及制度变迁的重要学术成果有∶Michael R. Dutton, 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China; From Patriarchy to “the People” (Cambridge Univ. Press, 1992). 关于这本书的评析,Cf. Ji Weidong, “Power and People in Relational Network: Dutton on Chinese Social Control”, Law & Society Review Vol.29 No.3 (1995) pp.553-562.

寺田·前引论文(注58),244-247页。

详见格欧克·津梅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诸形式的研究·上卷》(居安正译,白水社,1994年)第3章“上位与下位”。

关于“社会性博弈”的概念内容,参阅津梅尔《社会学的根本问题(个人与社会)》(清水几太郎译,岩波书店,1979年)81页。

关于这一点,黄光国(编)《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巨流图书公司,1988年)、翟学伟“中国人际关系网络中的平衡性问题∶一项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3期、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等提供的实例可供参考。

See Karl A. Wittfogel, Oriental Despotism (Yale Univ. Press, 1957) Chap.3.

参阅T·帕森斯《社会体系论》(佐藤勉日译本,青木书店,1974年)42页以下。

关于前一种意义上的“超现代”观,参阅竹内好“中国的现代与日本的现代”《竹内好评论集第3卷――日本与亚洲》(筑摩书房,1966年)。

例如美国“法院多窗口受理”(multi-door courthouse)改革计划的思路也与这个构想有些相通之处。关于国内的类似提案,参阅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

例如,1989年公布的现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三大原则,即依法、自愿以及不限制诉权。1991年公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例如,左卫民“公正程序的法哲学探讨”《学习与探索》1993年第4期、《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湛中乐、王敏“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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