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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制度生成及其内涵探讨

  三、信托分类和我国的信托法律实践
 信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成许多种类,常见的有七种。限于篇幅本文选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方式进行分析。根据信托设立是否需要委托人意思表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明示信托、法定信托和默示信托。明示信托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决定的,凡是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的身份,通过契约、遗嘱或信托宣言设立信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表示的形式也不拘于言词、文字还是行为。明示信托是最典型的信托行为。法定信托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信托。默示信托则是依法院的推定和拟制而设立的信托。当委托人意思不明确时,法院即推定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利益而存在,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归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拟制信托是英美衡平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判决形式设立的一种信托,与委托人意思无关,这种信托根本上是一种对当事人的救济方式。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大多承认上述三种信托分类。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相当一部分实际只承认明示信托,如日本《信托法》和韩国《信托法》只规定明示信托,我国也只认可明示信托。
 19世纪末20世纪初,信托制度由私营银行从英美引入我国,一度得到快速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商事信托在消失,1979年重新在内地出现。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1983年又发布《关于办理信托业务的若干规定》,对信托业进行指导,1986年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12月发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些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和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在《信托法》中规定该法适用于“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以上一系列的规定较为完备建立了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R.P.Meagher and W.M.C.Gummom:Jacob`Law of Trusts,P.3.Butterworths,5th edn.1986.Syd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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