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对董事抵触利益交易的规制,不仅仅是法律规范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社会整体的信用状况、法官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判断能力均是对规制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我国目前公司控制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应侧重于对董事抵触利益交易程序规则的设计与执行。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董事抵触利益交易在法律限定的框架内进行,在消极方面
公司法要解决是如何避免董事利用抵触利益交易谋取私利,在积极方面
公司法需要尽量促使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趋于一致。
【注释】Simon Johnson, Rafael La Porta, et al, Tunneling, Harvard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discussion paper number 1887,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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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论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载《中外法学》1997(3),第55页
比如英国1985年《
公司法》第
320条规定:公司和董事之间进行的财产转让交易如果超过5万英镑,或占公司财产总额的10%时,除非首先由公司股东会的会议批准,并且如果董事或与董事有关联的人是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或是与此类董事有关联的人,则由控股公司的股东会会议批准,否则是被禁止的。
Bernard S. Black, The core fiduciary duties of outside directors, Asia Business Law, 3-16, July, 2001,pp.18-19
张国健:《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25页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页
参见英国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条和示范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367页
法国公司法对于未经过董事会批准程序的董事抵触利益交易合同采取无效说,如果该项交易使公司发生损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请求无效之诉。
]张民安:《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大出版社2003年版,第4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