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不能把引进外资本身作为目的,应尽快统一企业所得税,创造企业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必要性已不需要继续讨论,关键是选择时机尽快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经济发展、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卢云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整体框架、基本结构以及对于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改革与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应该以两税合并为契机,构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税收法治环境正在逐渐形成,但以经济身份和性质为基础所形成的税收差别性待遇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民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对其参与市场竞争已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应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差别性税收待遇,减轻民营的税收负担。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给予所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以同样的税收待遇。同时,改变当前以所有制性质确定优惠对象,保证民营企业能够平等享有各种优惠措施。涉外企业和国有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措施设置的目的,民营企业也应当平等地享有。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应当改变当前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定的税收政策,确立以利益诱导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利益的刺激和诱导来引导资金在不同行业和经济领域内的合理流动,实现税收政策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汤贡亮建议,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信业、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和设施、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认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应注意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税率设计上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要与周边国家税率水平保持相当或略低水平;对税收优惠应避免直接优惠的方式,应更多采用间接优惠的方式,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折旧等。在选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模式时,除了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应遵从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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