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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法学教育门户之我见

  其次,严格办学和条件。还有一种现象可能许多人都容易忽略,那就是基本所有的文科类的民办高校都开设法律或法学专业,原因在于开设法学教育机构相对容易,而且全社会都将法学教育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让自己符合机构改革条件的工具、一种提升自身政治资本的工具、一种赚钱的工具……因此,必须严格高校的办学条件,尤其是法学院系的设置条件。要将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用于真正的法学教育中,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而不能泛滥成灾。
  再次,从师资方面筛除那些法学教育的“混混”。笔者不由的又想起那句“传道、授业、解惑”的对老师的精辟概括。在目前法学教育的体制下,许多人钻法学教育的空子,笔者了解的一个教育学的大专生,四五年不见,已经获得了某著名高校的国际法博士学位,据说立志要搞法学教育,自幼就有上讲台的梦想。抱有此类雄心壮志的人常常能让人非常感动。但教育不是儿戏,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光有雄心壮志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大学在建设法学教育机构、引进师资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能简单地限于“双高”条件,更不能被某国外某学院的某博士的侃侃而谈所迷惑,要从教育和法学专业的角度真正筛选那些适合的人才,从师资上解决问题。而将那些占有一席之地并无正事的“混混”驱逐出去。也许这些混混可以在律师或其他行业更加如鱼得水,这岂非两全其美。
  第四,全面审视目前的法学招生制度。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要由不同的机构去培养。法学教育门户的清理从招生制度方面来说有赖于整个教育制度的调整,各类高校放宽招生条件是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是无可厚非的,但这其中的危害也非常严重,当大街上到处都是学士、硕士、博士,而就业日益紧张、压力日益严重的时候,当十年寒窗终得出头的高材生一脸迷茫地挤入下一个学历提升行列的时候,当整个社会都唯学历、唯“双高”的时候,目前的招生制度难道还是合理的吗?法学教育首先要定位好自己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实践型的法律人才还是研究型的法学人才,要根据定位确立相应的招生条件。这样可以实现所培养的人才可以向社会合理的流动。如果无限制地招生、无标准地招生,在招生的过程中再伴随着腐败,那就更不得了了。笔者就了解到有些大学法学硕士招生(当然也包括其他专业的硕士招生)校长和校党委书记及有关的行政领导手头都有所谓的“调剂名额”,当然就是条件外、计划外招生了,这种腐败比起招生条件放宽来说危害更甚。在招生考试的科目上,也要针对性地确定考试科目和条件,当然绝对的合理是不可能的,但笔者认为尤其在硕士等研究性人才招生方面扩大导师的权力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这更有待于法学整体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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