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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获取财物的手段决定其犯罪性质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获取财物的手段决定其犯罪性质


征汉年


【摘要】犯罪行为主观因素的变化过程:第一阶段是错开了摩托车,在这个阶段,在主观上仅仅是过失。第二阶段发现开错了。在这个阶段,在主观上已认识到错开了他人的摩托车,应当认识到拥有这辆摩托车没有“合法”性。此时,所承担义务是:将错开走的摩托车返还给物主或提交公安机关并说明情况。第三阶段就是贪便宜将摩托车开回老家并改头换面。此时,主观上完全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
【关键词】盗窃罪,主观故意,手段,定性
【全文】
  错开他人车辆索性占有如何定性?
 
   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获取财物的手段
  
  案  情:2003年6月,在外打工的张某(男,21岁)借朋友王某某的摩托车至银行取款,取款后开错了李某的摩托车,回暂住地发现摩托车开错后,贪便宜将摩托车开回老家并将摩托车改头换面,并对王某某谎称“你的摩托车汽油不足了,丢在银行门前,麻烦你自己去取”。李某发现摩托车失踪后报案,摩托车价值80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张某。
  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错开走李某的摩托车,并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起初也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当张某发现开错摩托车后,应当妥善保管或送回原处,因此,此时就李某的摩托车而言,张某具有“代为保管”的义务,在“代为保管”的过程,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应当定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错开走李某的摩托车,物主李某不知道的情况下,使摩托车脱离了物主李某的控制范围,其手段性质仍属于“秘密窃取”,张某发现开错后,采取将摩托车改头换面,隐匿老家的方法,非法占有,本案涉案金额8000元,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案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定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错开走李某的摩托车,起初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张某也并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张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李某向张某提出主张权利,张某拒不退还的话,才构成侵占罪。因此张某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张某应当将取得的摩托车(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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