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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基本问题研究

  1、弥补商业信贷之不足,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设立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设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紧急情况、资金周转等提供稳定低息贷款;而且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同时,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将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2、政府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拓宽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政府协助建立中小企业金融互助协会,开展中小企业金融互助活动;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3、填补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信贷上的鸿沟,制定信用补充政策,主要是成立中小企业贷款联合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二)调整税收优惠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
 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较为直接有力之手段,也是各国惯用手法。如美国政府1981年颁布《经济复兴税法》,将与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又如日本1999年度税制改革,大企业适用30%的法人税税率,而所得800万日元以下中小企业适用22%税率。事实上我国现行税法也有许多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投产起免征所得税2年;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等。但是现行税法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存在许多不足:首先是优惠覆盖面窄,表现在税种方面是局限于所得税,而土地使用税、契税等方面几乎无规定;其次是适用优惠条件过份严厉,致使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适用,而且优惠标准低;更为不足的是内外资中小企业差别待遇,使内资中小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突出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积极改善目前中小企业的税收处境。当然,税收优惠涉及到一系列相关税法的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只能作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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