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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基本问题研究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地位和现状迫切需要给予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上支持和保障。我国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目前我国经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数占据总登记企业数99%;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作为一国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工业化、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纵观工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历史,其工业化过程无不从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起步。经验证明,以发展中小企业来积聚实力是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工业化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显示,中小企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扶持,“扶小帮小”是工业化国家一贯的经济政策,也是这些国家的中小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发展壮大、并对经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重要原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各级政府在放开对国有中小企业直接的行政干预之后,如何通过间接管理手段对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实施“扶小帮小”的法律政策,为中小企业创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开辟生存发展的空间, 这是中小企业促进法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基本原则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和灵魂,既是该法所求价值的具体体现,又是构造其法律规范体系的根本所在。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有三大基本原则:
  (一)打破所有制的框框,体现了主体平等原则。该法打破了长期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所有制围墙”。 正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而且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的中小企业;无论是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还是采取独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体,充分体现了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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