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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基本问题研究

《中小企业促进法》基本问题研究


征汉年


【摘要】摘 要: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本文就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和设置的主要促进措施作概括性的阐述,提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体平等、政府辅助和经济效益三项主要基本原则,着重指出所设置的促进措施中的财政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和市场开拓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际运用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企业 促进法 原则 措施
【全文】
  对我国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众多中小企业而言,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会给他们带来福音。从1999年4月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小组在北京成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经过起草、讨论、修改等环节,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培育市场竞争主体,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发挥积极作用。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背景
   (一) 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也只有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地位,市场经济正常、自由秩序才得以维持,其公开、公正、公平的本质特征才得以体现。作为自由竞争之必然结果即大型企业(集团)纷纷涌现,打破市场主体之间力量均衡,大企业必然会滥用规模优势牟取垄断利润。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之平等性陷入流于形式的危险。由此,国家不惜动用公权力进行干预,表现在西方各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纷纷出台,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实践中,取得卓有成效之实绩。从美国司法部与微软之诉,可见此理于一斑。但反垄断法和反不当竞争法对弱势方之保护只能从消极面入手,对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因本身实力的悬殊而造成中小企业竞争之劣势的消除却无能为力。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决定国家不能任凭之自生自灭,而应以积极姿态对其扶持。在二战后,日、美等国颁布一系列中小企业法,从各方面赋予中小企业特殊政策,以营造良好宏观环境支持其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这种“抑强扶弱”的方式,造成法律上表面的“不平等”,才能最终实现大中小企业之间真正的公平竞争。虽然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时间不长,但是经济垄断初露端倪,行政垄断泛滥,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性的现象随处可见。而在我国《反垄断法》迟迟难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待完善的现状下,制定和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平等性更具独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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