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革命合法性相比,公民社会合法性虽平淡得多,但却比较能长久维持。它凭借的不是什么崇高的主义,高远的理想,或者某某伟大领袖的光辉思想。公民社会合法性的基础是稳定的、无须动员便能够自行维持和延续的宪政法治。由于公民合法性除了合乎法规之外,再也没有,也不可能再有别的权威,它是一种真正的合“法”性。公民社会合法性所合乎的基本法规就是民主
宪法。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规定不同权力部门的制衡结构,规定获得权力和权力更替的程序,尤其是规定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即人民主权。民主
宪法因体现社会正义而具有权威,也因此成为政权合法性的道义基础。政府权力由全体平等、自由的公民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这既是一种体现公平竞争的程序正义,也是一种体现自由、平等和人的尊严价值的实质正义。
在民主宪政的国家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由两部分的条件组成,第一,它在合乎民主法律的程序中产生,第二,它能保障公民群体的基本共同利益,如领土完整、安全的生活、保障社会各个领域的独立、自由和免遭外来势力宰制、保护国家集体尊严等等。第一个条件的合法性比第二个条件的合法性较易确定。它的基本标准是选举没有舞弊,执政者不禁止或阻挠反对政党和组织的活动,不按他们自己的利益在有关法规上动手脚等等。第二个条件的合法性会涉及到社会中不同看法和意见的公开辩论结果,当多数人对政府合法性持否定意见的时候,他们就会另行选择一个更具合法性的政府。确定这个合法性的基本条件是公民有参与公共事务讨论、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公民权利和法人身份
要了解什么是公民权利,先得了解什么是权利。权利存在于不同的规范体系之中,如道德、组织的规则,地方或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等。有不同的规范体系就有不同性质的权利。一国之内的法律,它所规定的权利(法权)就是在实在法体系中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
宪法条文规定的,但是仅仅有条文的权利,没有执行的方案或可能,还不是真正的权利,只能算是一种纸上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权利的关心几乎全部集中在法权上,这不能说不对,但却容易忽视道德权利和法权在历史中所形成的关系。例如,每个人有不遭受他人肉体伤害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先是一种群体的道德准则(“君子动口不动手”),而在后来形成的法律中受到保护(“伤害他人者有罪”)。权利常常同时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定的。
现在人们说权利一般是指法权而不是道德权利,这和法权从道德权利发展而来的三个阶段有关。在第一个阶段中,人们感觉到某些好或善对他们很重要,坚持他们有获得这些好或善的资格。在第二个阶段中,人们认识到,他们必须相互承担某些道德责任和义务,才能获得期待的好或善。在第三个阶段中,人们规定了与道德责任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使它们必须得到执行的手段,于是奠定了法权。这三个阶段可以概括为求善、认知善的条件和制定善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