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权力在不同的国人眼中会有不同程度的合法性,这不仅是因为不同的人对更高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而且还因为不同的人与国家权力间会有不同的关系。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其实也就是一个社会中权力关系的合法性,哪些个人或群体执掌权力?如何与其它群体分有权力?这一权力如何受到限制?由谁来限制?等等。关注或质疑国家合法性不仅仅是那些直接遭受国家权力侵犯的人们,如被压制、关押和限制的人们。一切关注公共事务的人们,有参与意识的公民,也会关心国家运用强制性权力的问题。这是因为国家权力及其合法性与整个公民社会能否存在和如何存在息息相关。
合法性是国家权力平等对待公民社会,避免压制公民权利的结果。在社会中,人们总是“一方面处在文官体制与经济(活动)间的广大(公共)领域之中,一方面则又处于家庭、朋友、个人、密切关系等等的私人领域之中。”这就是葛兰西所说的“公民社会”。〔注9〕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是那些“产生意见和目标的组织。这些组织不仅以意见和目标去影响公众舆论和现有体制及既定政策,而且还用它们来改变现有的体制和规定。”〔注10〕公民社会组织包括由个人组成和参与的自愿结合、压力群体、宗教和文化团体、社会运动等等,也包括诸如媒体、出版、学术、教育等公共体制。对于这类组织和体制,国家权力在起治理和规范作用时,越不动用强制力或以强迫相威胁,就越具有葛兰西所说的那种“合法性”,即hegemony。
葛兰西所说的hegemony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支配力或主导力(就能力而言),也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支配权或领导权(就道义权威而言)。这二者都是国家非强制性的实际影响。菲米尔在解释葛兰西时对非强制的“主导力”和强制的“统治力”是这样区别的,“‘主导力’指的是一个阶级或群体对其它阶级或群体的优势,这种优势依靠赞同而非强力所获得。而‘统治力’则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强迫性机器所实现的。(主导的)‘知识或者道德领导’主要体现在‘公民社会’中,也经由公民社会来实现。”〔注11〕国家权力对社会越是具有“主导”作用,越是不需要动用强制性“统治”,就越具有合法性。
国家权力在建立和巩固后的不同时期里会有不同的合法性。舒尔兹因此将合法性区分为革命合法性和公民合法性两种。当国家权力的性质从革命权力转变为执政权力的时候,当一个社会随之从被动员的社会转变为公民社会的时候,革命合法性也必须由公民合法性所代替。如果说革命合法性可以以暴力和强制力为标志的话,那么公民合法性则必须以理性、道义的主导力为其特征。虽然革命合法性能一时有效地支配社会,但唯有公民合法性才能对社会保持长久可靠的实际影响。正因为如此,舒尔兹同意历史学家费里拉(Gugielmo Ferrera)的看法,认为革命合法性只是一种前合法性(prelegitimacy),而公民合法性才是真正的合法性。〔注12〕
革命或者革命运动都是以有效攻击某种失去合法性的政权而成功的。但是,许多革命却没有能很好地将暴力群众运动的合法性转化为公民社会长治久安的政府合法性,在共产主义革命的许多国家中是这样,在反帝民族解放革命的许多第三世界中也是这样。革命本应当是助产婆,帮助催生一个享有广大民意支持的合法政府。不幸的是,革命却往往以申张民意开始,以压制民众告终,到头来革命者自己变成了恶婆婆。成功了的革命往往反过来扭曲“它自称代表的民众参与和民众选择。”〔注13〕它所允许的民众参与是由它命令和动员的那种群众参与,它所规定的民众选择则是由它所指定对象的那种集体选择。革命合法性需要永远保持革命“英雄主义的光荣和浪漫。”〔注14〕一旦这种英雄主义和浪漫情绪显露出败死、腐败的迹象,它的合法性就会在顷刻间动摇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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