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球化中的国家合法性和公民权利

全球化中的国家合法性和公民权利


徐贲


【全文】
  吉登斯将国家定义为“被疆界所束缚的权力的容器,”即一套由权力组织的、为权力服务的机构。〔注1〕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也就是主权国家。现有的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国家是民族国家或国家政权。任何一个在国际间得到承认的民族国家政权都享有“主权”,也因此都拥有国际间的合法性,但是,国家政权在国际间的合法性与它在国内的权力正当性之间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指国外主权,后者则是国内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受到重视的是国家的国外主权,而不是国内主权,国家被想当然地当作了一个统一和同一的行为主体。然而在国内社会中,国家并非是这样一个主体,国内社会一直就是一个充满分裂与冲突的非统一体,由各种各样的利益分裂和联盟的关系网所构成,所有的公民国家都承认这个现实。
  
  “民族国家”和“公民国家”尽管不过是想象性的共同体概念,但都可以帮助和促进对国家统一性和同一性的认同。这两个概念并不必然矛盾,因为民族为了使自己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有必要使用公民这一概念。〔注2〕然而,民族国家和公民国家之间是有重要区别的。首先,一个民族与其它民族之间有本质性的“族性区别”,而一个公民群体与其它公民群体间却只须有疆界区别,无须非有本质族性区别不可。甚至可以说,由于不同公民群体认可公民社会的一些共同价值和原则,它们反倒有了许多自然共同点和联系。
  
  其次,公民国家的主要区分概念是“君主国家”或其它形式的专制国家,而“民族国家”则不是这样。在现代世界上,君主国家转变为公民国家,主权由君主向人民和公民转移,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公民因此成为政治的主人,公民政治成为国家政治的主体。但是,许多公民国家仍然有名无实。在这些国家中,与其说是公民拥有国家,还不如说是国家权力拥有公民,这些国家的公民其实与以前的臣民并没有什么两样。公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国家政策的过程和对国家政府施加影响,这是一个国家是否存在民主政体的根本的标志。在民主公民政治中,公民既是权力的拥有者,同时也是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公民国家的意义在于,它使得公民参与国家政治,包括对外国际政治,成为合理合法的要求。“公民”作为一个有别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政治共同体,为人们深化对国家权力合法性和国家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责任的认识创造了条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及其影响力越来越直接对国内社会和公民发挥作用,公民对参与国家政策决策过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造成这种可能性的技术革命又进一步使公民参与决策的要求和能力日益受到重视。国家权力越来越受到民主公民政治的制约而必须对此作出回应。这一发展趋向的结果将是,公民既在国内对国家具有影响力,又成为超越国界的对外权力的直接所有者和行使者,与别国公民横向形成了全球公民社会。
  
  全球化最具本质意义的特征就是它所形成的超国际关系以及超国家疆域的公民政治空间和新公民政治主体。在与全球化进展相应的公民政治结构的变化过程中,以往主权国家的政治社会空间、生活空间所具有的意义和机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国家权力的主权和对外、对内的合法性也发生了变化。在今天的世界上,超国家关系虽然并没有完全代替以往的国际关系,也不能够完全取消以往民族国家的重要性,但却已经在改变着它们。因此有必要从国际关系向全球化的转变来重新认识国家权力合法性和公民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