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实施的《
立法法》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制度推进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时期。《
立法法》不仅对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总结,并且在此基础上以专章的形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规定了对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监督的具体运作程序,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进行立法监督缺乏具体立法规制的状况。
与此同时,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也具体规定了立法监督的运行程序。《
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立法监督工作逐步重视,有些省市专门制定了规章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些省市在其制定的地方立法条例中对立法监督工作作出了专门规定,使地方立法监督工作有法可依,避免了随意性。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的实际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实践看,虽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中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来讲,这项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起来,法律规定的各项立法监督制度长期被忽视,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该备案的不备案,该审查的没审查。在《
立法法》实施前,相当多的省市政府规章没有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基本上没有开展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二是该改变、撤销的未改变、撤销。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自建立以来,没有改变或撤销一个违宪、违法和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实践中出现这些问题,深入分析,有以下主要原因:
(一)缺乏专门的立法监督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实行会议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一般为十天左右。在这段时间里,除了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计划和财政报告外,还要通过一些重要的法规,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因此,不大可能安排足够时间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会期一般为三天左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除繁重的立法任务、监督工作外,还要讨论和决定人事问题、重大事项等,也难以抽出时间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因此,建立专门机构开展立法监督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各地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机构都不健全,普遍未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立法监督工作,多数地方是依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来承担这项工作。由于办公室的职能侧重于行政事务,同时缺少专业知识人员,审起来力不从心,无法到位,且人员少,难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