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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制度

浅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制度


谢泽光


【关键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制度
【全文】
  浅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制度
  谢泽光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为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相抵触,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客观公正,保障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建立的制约监督机制。它包括对有立法权的下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报批准的法规的监督(报批准制度)和对同级地方政府报备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报备案制度)。
  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段曲折起伏、坎坷不平的道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制度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县级以上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这些规定,肯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是立法监督的法定主体,初步确立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制度。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严重的践踏。在特殊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中诞生的1975年《宪法》,并没有对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及立法监督作出规定。中国的立法监督制度不仅在实践中已不复存在,而且在立法上也没有了法律依据。
  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立法监督制度。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人民公社和镇的人大规定了不同范围的立法监督权。
  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三次修改,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监督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1982年《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作了进一步规定,不仅扩大了立法监督主体的范围,而且扩大了立法监督的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发展了这一制度。此外,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授权立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授权立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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