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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与中国宪政建设

  纵观世界,自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出现政党以来,政党政治走过的是一条从无序到有序、进而法治化的道路。在二战结束之前,政党一直被大多数国家视为一种普通的政治结社团体,其法律地位和作用都没有特别的明文规定。二战以后,随着资产阶级政党控制和驾驭国家机器的方法趋于定型,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党日益成为政权机器运转的动力和轴心,其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影响几乎到了无所不在、无所不包的地步,于是很多国家纷纷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对政党的合法要件和活动方式作出规定,使政党组织及其活动纳入了国家的法制规范之中。半个多世纪以来,政党制度宪法化和法律化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党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早在1976年,全世界已有157部宪法文件对政党问题加以规定;前联邦德国、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墨西哥和土耳其等十多个国家通过了关于政党的基本法,对现存各政党进行法律监控;美国、缅甸等国还针对某个特定政党进行专项立法。除了成文性政党立法之外,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还在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不少关于政党的宪法惯例,成文性立法和宪法性惯例共同构成了这些国家政党活动的规范体系。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在政党制度规范、成熟的西方国家,政党纷争和政权更迭一般不会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正常有序地按既有方式运转,也很少导致社会动乱;而在一些至今仍未实行法治、政党政治仍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军人独裁统治、无序的多党纷争导致社会飘摇动荡的例子却屡见不鲜。正如一些德国法学家所认为的:政党作为具有政治目标的特殊社会组织,其合法性应由宪法和法律的特定标准来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主政治具备存在和发展的保障机制,免受极端主义政党的破坏 。
  就中国而言,我党是在极其险恶的斗争环境中按照列宁的建党模式建构其组织体系的,权力高度集中是当时唯一的选择。建国后,我党未能及时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观念转变,在革命和战争环境中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被沿袭下来,并在不断升级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中被反复强化。“文革”期间这种体制被推向极致。《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指出:“我们没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一总结是准确的,也是极其深刻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后,中国共产党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积极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标志着党的执政水平达到新的高度,是中国宪政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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