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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与中国宪政建设

  中国学者较普遍地接受了毛泽东给宪政所下的一个著名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1985年以来出版的众多法学辞书一般认定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中国著名宪法学者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李龙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 。张庆福教授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陈永鸿博士认为:“宪政是国家权力依照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正当产生和规范运行并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组织形态” 。
  综观中外学者对宪政概念的阐述,笔者认为,宪政包括宪法、民主、法治、人权四大实体内容,并表现为宪政规范、宪政体制、宪政文化三个层面结构。
  二、依法执政的宪政意义
  所谓依法执政是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行为不是在法律之外也不是在法律之上而是在法律范围内,即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进行执政活动。依法执政意味着不再存在凌驾于国家和社会之上的法外的权力,一切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受制于法律 。依法执政体现了党执政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或执政效率)。执政的合法性,是指广大公众对执政者及其执政行为、执政结果的认同。法是整个国家和社会运作所应遵循的规范,是共同接受的行为规则。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条件下,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共同体现。从这个角度讲,遵循法律,不仅是对共同规则的服从,更是对民意的遵从。所以,执政是否依法,直接影响着执政的合法性。法律是在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是在人们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与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不能说“依法”就是按规律办事,但是很显然,它是政党尊重规律的重要表现。如果一个执政党连法律都不能遵循,尊重和掌握客观规律就无从谈起。而忽视规律,违背规律,执政就失去了科学性,执政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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