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Louis Loss,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p.751.
参见香港《公司条例》第38B(2A)条“本地、外地公司”。
杨明宇:《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
Basic 公司诉 Levinson案, 485 U.S.224, 108 S.Ct.97L. Ed 194(1988)(根据规则10b-5作出判决); TSC公司诉Northway案, 426 U.S.438, 96 S. Ct. 2126, 48 l.Ed. 2d 757 (1976) (根据规则代理规则作出判决)。转引自托马斯.李.哈森著、张学安等译《
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55页。
“重大性的标准就是一个合理的投资者是否会认为该项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而不必证明投资者本来会有不同的做法。”见托马斯.李.哈森著、张学安等译《
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76页。
SEC.ACT.Release.No.6333,Aug 6.1961.
SEC.Rule 405.
SEC.v.Texas Gulf Sulphur Co.见David L. Ratner, 《证券管理法》(Securities Regulation),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英文版,第164页;托马斯·李·哈森著、张学安等译《
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77页。
TSC Industries, Inc.v.Northway,Inc.,426,U.S.438、450(1976)。见[美]莱瑞·D·索德奎斯特著,胡轩之、张云辉译《美国证券法解读》,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216页;托马斯·李·哈森著、张学安等译《
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