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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大事实遗漏

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大事实遗漏


蓝寿荣


【摘要】知悉完整信息,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提出只有重大事实遗漏才构成对完整性的违反,只有具有重大性才构成重大事实遗漏,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构成重大事实遗漏的一个例外。
【关键词】信息披露 重大事实遗漏 重大性 股东知情权
【全文】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义务,知悉真实信息是股东的权利。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完整性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信息都必须披露,不得故有重大遗漏。
  
  一、 只有重大事实遗漏才构成对完整性的违反
  股东有权知悉完整信息,是指股东从上市公司发布所得知的信息,应为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指令发布的完整、全面的有关信息,没有重大遗漏。只要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有“重大遗漏”,即使已披露的各个信息具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在已公开信息的总体上造成整体的虚假性。
 所谓重大事实遗漏,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或为避免文件不致被误解所必须记载的重大事项。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股东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
  根据主观状态可分为过失遗漏,又称疏漏;故意遗漏,又称隐瞒。遗漏是一种消极虚假陈述,其特点是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开该遗漏的信息、上市公司故意或过失未予公开、该遗漏信息确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重大遗漏客观上可以是部分遗漏,也可以是完全遗漏。完全遗漏是指应确定该遗漏信息是否属于法定披露内容,如果法定应当披露该信息而没有披露,构成完全遗漏。部分遗漏是指上市公司对应披露信息仅作部分披露时,要确定该部分披露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在客观上会给投资者以误导。[1]
  股东有权知悉上市公司完整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凡对股东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即应包括“充分详情及资料,使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对于在公开文件发出时的公司股份或债权证,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达到一个确切而正当的结论。”[2]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股东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作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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