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3]国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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