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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下)


彭真在10多年前主持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说,在农村搞好村民委员会,就等于办好亿万农民的“民主培训班。参见《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1页以下。

见何卓文:《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载《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 2 期。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在国内有“党建研究专家”之称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甄小英和她的学生,中央党校博士李清华。

中国人民民主之难行,究竟是人民没有能力,还是党内不民主?“中国国家大、人口多、经济文化落后、公民素质低,不能搞民主”的理论,早被蔡定剑系统的实证研究否定。参见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本人认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人民代表而不是人大代表,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表达的含义显然有别。代表是代表人民的,而不是代表人大。关于选举的形式主义,可参见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以下。一些地方的人大工作者甚至认为选举是劳命伤财的事,参见魏兴荣:《民意呼求加快代表选举的民主进程》,载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论文集》(上册)。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第37页。

一些地方的政府工作报告,是先到党委去通过,再拿到人民代表大会去表决。按照党内的纪律规定,党员代表应当执行党委的决定,这样具有多数党地位的党委决定一般都能顺利在人民代表大会中通过,尽管也有个别例外。

相关的理论研究可参见:陈斯喜,《冲突与平衡—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焦洪昌,《对法院向人大会议报告工作的质疑》,《岳麓法学评论》第2卷108页;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25页以下。人大实践中的争论主要表现在对法院个案监督的问题上。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页以下。

从理论上说,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仅限于选举和罢免人民代表。

当前,中国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已经非常突出:有的过分强调本部门、本地方的利益,把立法变成争权夺利的工具;有的过多强调公民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的保障;有的缺乏论证,回避难点问题。参见程湘清:《政治文明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论文集》(上册);有的立法学者认为现今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多是富有特色的笨法或劣法。参见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拙著:《论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和法治》,载世界与中国研究所,《背景与分析》第78期。

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耶林:《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转引自《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4页。

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以下。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页。

拙著:《中国选举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参见李凡主编:《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以下。

第七条的原文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不确定的规定在后面各章节中。

吉林长白县龙岗乡选举委员会9人中,7名当选为代表;四川遂宁市保石镇选举委员会8名人中,6人当选为代表。参见史卫民:《公选与直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参见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以下。

选举法原31条第1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现31条第1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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