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实体法的拘束程度与行政机关的调查义务和举证责任――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的反思与重构

  二、问题的症结
  上面我们看到,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没有完整地涵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的基本方面。即,
  (1)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2)被告在行政诉讼里不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只承担证据提出责任的情形
  与此相关,学说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判例中存在着<一方面实际上减轻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负担(其结果是被告负担证据提出责任而非客观证明责任)一方面没有将这种减轻充分正当化>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的这种状况,并非只是因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较短、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的经验积累在数量上比较有限;它实际上反映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在理论前提上存在着若干误区。换句话说,这种状况只是结果和表象,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原因。
  (一)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关系(固有还是特殊体现?)
  1、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起,并列为国家三大诉讼法律部门[23]。应该说,这种理解是对行政诉讼法在我国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高度抽象的定位,有讨论余地,但并不宜且不易直接证伪。问题在于,与这种定位相呼应,<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其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24]这一观点,在如今的行政法学界还颇有影响。而所谓的“很大的差异”一般被概括为<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25]。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这一命题,很显然,与前述的<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没有被涵盖>这一现象有着逻辑上的联系。
  2、其实,我国有的学者并没有认为《行诉》32条所规定的被告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固有、与民事诉讼有着很大差异,也就没有忽视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情形的存在。如,姜明安于1993年在其所著的教科书中曾经这样指出: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并不与这一规则冲突,因为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审查原告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如不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法院就推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原告无须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举证。只有被告已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行为合法以后,原告还主张被告行为违法,例如提出被告滥用职权,其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这时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所有这些,都并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恰恰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26]
  刘飞在1998年的论文中指出:
  <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观点>,忽视了“被告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区别,否定了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移;<认为被告只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此外的问题上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观点>,将“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立,因而是错误的。《行诉》32条是基于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性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基本原则的重申。[27]
  (刘飞没有否定<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的存在如前所述。一(一)5。)
  3、而另一方面,还是有学者坚持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应当继续坚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摒弃‘谁主张,谁举证’的主张”[28]。――显然,这种观点与上述姜明安、刘飞的观点是对立的。
  4、笔者愿意这样理解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行诉》32条的规定,是立法者基于我国国情以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方式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被告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的特别强调。这种“特别强调性的重申”,既照顾了我国国情和行政诉讼的特性,又注意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的共性——正如《高院解释》第27条第(四)项的兜底规定所显示的那样,<《行诉》32条并没有排除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的存在>这一命题是成立的――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其合理性。
  但是,后来的《髙院规定》6条,过度强调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这种过度强调,与学说中的<强调《行诉》32条与“谁主张,谁举证”有很大差异>的观点相呼应,导致了对原告所应承担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忽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