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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演变看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对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发展趋势的展望
  1995年《跨界鱼类种群协定》是对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表明了有关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进展,海洋渔业新秩序逐步建立和完善。目前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趋势是:
  (一)海洋渔业进入全面管理时代
  当《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正式通过时,曾经预言公海捕鱼自由时代的结束,进入渔业资源管理时代。当时主要是沿海国有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制度,对其海洋生物资源享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的主权权利,大大缩小了公海的范围。在公海渔业管理上主要是通过国际或多边协定的渔业委员会,共同进行科学研究、资源调查、评估资源状况,提出有关养护措施的建议等,公海渔船管辖权仍属船旗国。但现在公海渔业管理方面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派遣他国的观察员上船,甚至有关国家政府授权的公务员可登临他国的渔船检查渔具、渔获物和捕捞统计资料等,要求各捕鱼国对其从事公海生产的渔船实施授权和许可制度,遵守渔船建造、设施等标准,渔船船员应按国际标准要求进行培训,颁发国际统一的适任证书。各国应向有关国际组织申报其公海渔船基本数据等等。由此可见,就全球而言,整个海洋渔业,无论是在沿海国管辖内的专属经济区,还是在公海都不仅是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管理,还包括对捕鱼活动的方式和捕鱼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沿海国与公海捕鱼国在渔业法律实施方面加强合作
  从发展的实际看,公海捕鱼绝对自由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公海捕鱼船的船旗国将被要求承担起管理其渔船的捕鱼活动的责任;在公海渔业管理活动中的国际合作将被加强,特别是在建立公海渔船作业数据收集制度方面。
  当然,公海上国际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往往是十分困难的。但通过沿海国与公海捕鱼国的合作建立起各方均能接受的管理制度是值得各国效仿的。“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所建立的联合实施制度无疑是今后公海渔业管理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该公约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确定可捕量、实行国别配额制度、联合实施制度和船旗国责任制度等等。其中联合实施制度允许任何成员国的授权官员在公海上登临其他成员国的渔船,检查渔船、渔具、渔获量、捕捞日志和其他文件,询问船长、渔捞长和其他高级船员。
  (三)区域性渔业管理不断加强,渔业管理的实体组织形成
  目前,国际海洋渔业管理正向区域化发展和加强,根据国家管辖范围内和外的两种不同性质海域,海洋渔业管理区域化的趋势主要是:
  1、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主要是指专属经济区,有关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管理不断完善和不断加强。对外国渔船的入渔要求越来越高,管理越来越严格,并有计划地采取区域性管理措施或渔业管理区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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