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实质上所有贸易”未有明确规定,但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以下简称“1994年谅解”)专门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审议作出了系统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亦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的区域一体化协定明确规定了审查程序。然而,程序的表面逐步完备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变整个区域贸易安排审查的冗长以及缺乏确定的机构来实施相关程序。WTO成立之后总理事会1996年2月成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对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但由于数量多、各成员之间对审查结果仍存在较大的分歧,至今没有一项协定形成最终的审查报告 。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决定取消各成员间的工业产品关税和限制贸易措施,但对农产品则既未取消或降低关税,而且未消除贸易壁垒,对于此GATT的调查工作组最终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只能建议“对该公约应暂缓采取任何行动”,由此不了了之。
关于CEPA所覆盖的范围,香港与内地已经在进一步商谈当中,近期的第二轮会谈已经将货物贸易零关税的范围在首批374类货物的基础上加上第二批的713类货物,差不多所有原产于香港的产品均可按零关税进入内地。同时CEPA第二阶段对香港服务商开发了8个新领域,服务领域也得以扩大,并且超过了内地原来的入世承诺。
其次,CEPA不得高于或严于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之前或签署协定之前相同成员领土内存在的关税及贸易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目的是为了使得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增加其它缔约方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虽然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但是不能违背WTO最基本的宗旨和目的,即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由此产生了如何判断成立区域安排之后其贸易规则是否高于或严于原来的标准的问题,但如何判断一直存在不同的主张和标准。如欧盟认为应以“贸易涵盖”为基础计算非成员方对成员方的出口因区域化而受到的影响;美国则主张以实际收取关税为计算基础;《1994年谅解》认为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生产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这种评估要根据该区域安排提供的前一有代表性时期的进口统计,按原产地进行分类以计算,并力求客观化和标准化。此条看起似乎是欧盟和美国主张的折衷产物 。此外,香港由于缺乏天然资源以及自由港的地位,其生存主要依赖于贸易收入而非本地的税收政策,因此其税收政策主要是在保证财政需求的同时鼓励企业发展、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香港的税收呈现出税种少、税率低、税制简便的特点 ,CEPA必须要注意到不得提高香港税制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