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指由两个以上关税区组成的,组成区成员对有所准备于各该区产品的贸易,大体上取消了关税及其他限制性商业规章。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关税同盟成员方对非成员方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而自由贸易区各成员方仍保持各自的税制,只是对于区内成员方的某些产品实施减税或免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成立自由贸易区都需要签订一份过渡性的临时协议,包括在合理长的期限内成立自由贸易区的计划与进程表,也就是说签订临时协议就开始了最后达到自由贸易区的进程,允许对内只部分地降低或取消关税及其它贸易限制措施。针对目前CEPA的内容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合作的安排,其更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制度。
三、关于CEPA的实施问题
(一)CEPA在国内如何实施
香港原为英属殖民地。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英国为了防止行政权力在未得到国会同意下通过缔结条约代替国会立法以加重人民义务,英国的判例法要求某些条约必须经国会制定为法律才可在国内适用,如必须改变或增加国内法才能在英国执行的条约、对英国加以财政义务的条约以及条约明文规定须经国会同意才能生效的条约。回归之前香港对于条约的适用主要采取的是通过英国国会立法适用于整个英国管辖领土因而适用于香港,或者是通过香港本地立法适用国际条约。回归之后
《基本法》第
1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
《基本法》并未对区际协议的适用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针对CEPA的实施,在CEPA生效之前香港政府已经设立了一套程序帮助实现CEPA所列的一系列合作项目,例如生产商向工业贸易署申请工厂登记,由香港海关核查货品种类和生产能力;服务提供者向工贸署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然后再到内地有关单位申请执业的注册、牌照及许可证;工贸署及五个商会开始接受CEPA原产地证书申请;香港与内地建立了电脑联网,防止虚报、伪证、违法或走私的情况出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