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各种监督制度极为复杂,且自成体系,因而不可能对其具体内容一一尽述;但只要以分权制约和正当程序为原则,就可逐步将这些制度纳入现代法治系统中来,实现对传统监督制度的改造。
结语
中国传统的监督制度模式有其无法避免的缺陷,其根源在于传统监督模式是人治的方式;而“监督制度的改造”则是以分权制约和正当程序为原则,以法治的方式进行监督制度模式的变革。其中,分权制约是改造的基础,而正当程序则是改造的核心。
作为监督制度改造的基础,分权制约通过权力的分立和分配,打破传统监督制度所处的权力体系;然后建立权力间制衡的关系,形成新的合乎法治的各种监督。而这整个过程是一个“将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程序就是这个技术手段。而程序并非完全技术性的,其内部同样有着“程序利益”,具有独立性。也正因为如此,正当程序才得以游走于形式与实质之间、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际,成为“法制体系中最生动活泼的领域”。[34]许多社会变革因而得以通过正当程序得以实现,对监督制度的改造也可以遵循这一道路。
应当看到,对监督制度进行改造,是由人治向法治转型过程的一部分。宏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难免以破坏规则、程序作为变革的代价;然而在多多少少带有权力色彩的“第一推动”之后,接下来应该走上“以法治推动法治、以程序推动程序”的良性循环,从而跳出“一治一乱”的历史周期。监督制度的改造便是此过程中具体而微的一例,分权制衡和正当程序的形成与其说是“毕其功于一役”式的静态过程,不如说是在运行中不断反思、不断改善、不断循环的动态过程。
【注释】孙笑侠为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健鹏为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79,p1290.
《人民日报》2005年2月17日新华社报道。
最广义的“监督”包括对君主、官僚和百姓的监督;但对百姓的监督通常属于普通的国家权力,例如连坐、保甲等等;而对君主和官僚的监督则属于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即狭义的、对权力的“监督”——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本文所探讨的“监督”便是后者这种狭义的概念。另外,由于这一狭义概念与“监察”类似,因此本文对“监督”和“监察”不作严格的区别。
《韩非子·定法》。
以上官制沿革参见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18-563页。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同上,第105页。
实行科举之后,监官主要来自于科举出身的进士,这个比例在宋代达到90%;在清代则明文规定只有进士出身者才能成为监管。参见 林雅:《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及其得失评析》,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林雅:《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及其得失评析》。
《资治通鉴·周纪一》。
“Impeachment”,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15th ed., 2002, vol XII, p247.
参见 黄越钦:《各国监察制度之比较研究》,台北翰芦图书公司1998年版。
"Impeachment". Senate Procedure: Precedents and Practices. (Washington, D.C.: GPO, 1981), p. 687-97.
此外还有许多因素使得参议院成为弹劾法庭的最佳选择。参见汉弥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31-335页。
张荣林:《中国
宪法上的监察权之研究》(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研究论文第一二九种)1968年台北,第188页。
黄越钦:《各国监察制度之比较研究》,第243-244页。
十三起正式的弹劾案中,被判有罪的仅七起,且这七人均为法官;涉及弹劾的总统分别是约翰逊(1868)、尼克松(1974)和克林顿(1999),其中尼克松因提前辞职而停止了弹劾程序。参见黄越钦:《各国监察制度之比较研究》。
王晓天:《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