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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能否与法治兼容?——从法治立场来反思监督制度

  这种灵活性所造成的不稳定,如果极端地发展,会造成监督制度在两方面的变异:一方面,如果放松对监督系统的控制,监督系统就会表现出与普通官僚系统高度的一致性,甚至自身也异化为官僚系统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如果加强对监督系统的控制,监督系统则往往会异化为专制集权的工具,甚至成为特务机关:
  监督系统自身官僚化及其危害以唐代的观察使制度最为显著。唐代的观察使即派往地方长驻的监督者,“不按察例按察,事事干预,渐渐变为州县地方官之长官,形成地方行政最高之一级,有如汉末之部吏一样,成为地方行政长官,于是地方监察制度亦即破坏了”。“观察使巡按边远省份者,即称节度使,即付以全权处理地方军事财政等重大问题,甚至用人权亦为其掌握,于是形成所谓‘藩镇’,后来节度使多委武人充任,所谓‘藩镇’即等于军阀的割据。安史之乱,即由此种制度产生。唐代之亡,亦即亡于此种制度[19]。”
  而自宋代起,对于地方势力和各级官僚的控制逐渐加强;监督系统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官僚化的趋势,但又滑向专制化的变异化形式。最显著的当数明代的厂卫制度,作为最重要的监督体系,已经成为君权完全控制下的特务机关。
  (二)倡导清官能吏,监督者虽高风亮节大义凛然,但制度严重依赖于人的因素
  从法治的立场上看,监督者因高风亮节、大义凛然而产生的权威只是制度外的因素,监督组织或者监督者个人通过道德行动建立的权威并不重要,关键是制度的科学、健全、明确和稳定。显然,传统监督模式的效果依然有赖于传统的“明君-清官(能吏)”理想。然而正如历史所昭示的,明君和清官(能吏)永远只是凤毛麟角,无法成为制度化的基础。
  在法(制度)与人(道德)的关系上, 在规则与权力的关系上,传统监督制度都偏重于后者。传统监督制度在结构上以一元的权力为中心,实质就是一种人治的方式。而人治方式最显著的缺陷就是“有治人、无治法”,监督的效果严重依赖于监督主体甚至个人;私人关系也显得极为重要,包括监督主体与上级的亲疏关系、对皇权的忠诚程度、其个人品德、工作勤勉程度等等。皇帝的钦差大臣就是最受皇帝信任的,也是最忠诚的人,所以他的监督权是最大的,监督效果是最有权威和实效的。可是如果钦差大臣有失误的话,那么皇帝也跟着失误,整个制度乃至整个国家也跟着失误。在人治底下,监督的成败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也正因为如此,历代都极端重视监督者的个人素质——当然,在君权至上的人治体制下,最重要的“个人素质”便是对君主的忠心。在忠心之下,对监督者的素质要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注重“清谨刚介”之类的“职业素养”,即清廉、谨慎、耿直敢言、不畏权贵。所谓“婞直不畏于权势,继乃执我公宪,助兹朝治,使豪戚敛手,奸邪屏迹,允所谓邦之司直者焉。为官择人,与斯为善[20]。”另一方面,对作为普通行政官员的素养,如从政经验等也有要求,有时甚至高于对其他官员的要求:例如明代规定到任六年以上的进士才有候补御史的资格,并且要求“政绩昭著”。[21]
  此外,在错综复杂的政治环境中,负责纠弹的监官在行使职权时难免遇到各种阻力,此时监督的实现就往往还要依靠监官自身的威望、胆略乃至权谋等个人因素;而历代监督者也都不乏高风亮节大义凛然者。例如明代严嵩父子当朝时期,“窃政二十年,溺信恶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为奸臣”。凡弹劾严嵩的,不是被杀就是杖责流放,但监官们前赴后继、交劾不停。《明史》的作者感慨道:“当世宗之代,何直臣多欤!重者显戮,次乃长系,最幸者得贬斥,未有苟全者。然主威愈震,而士气不衰,批鳞碎首者接踵而不可遏……斯百余年培养之效也[22]。”然而这赞叹也从侧面表明:这样的监官和这样的监督效果,在历史上毕竟属于“百年一见”的少数。而就监督制度乃至政治体制整体而言,这种对权力者人格的依赖都是很难靠得住的。监督者的这种个人品质完全是出于非制度化的因素,而制度有时还需要监督者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衡诸传统监督制度下的监督者整体,不乏高风亮节大义凛然者,也不乏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者,严重依赖于个人的制度因此极不稳定。
  (三)“风闻言事”式的监督,权力范围宽泛却缺乏规范化
  监督的设置其目标是正当的,所以过去总是赞成广泛的监督权,因为这符合正当性的目的。但是从法治的立场来看,监督权范围广泛并不是什么优点。法治原则恰恰强调权力的规范化,倡导权力控制。因为权力中央或权力核心重视监督制度,所以赋予监督者最广泛的监督权;因为监督者拥有最广泛的监督权,所以监督权力的界限是不确定的;因为监督者的权力界限不明确,所以监督权被滥用的现象难以从制度上加以避免。而监督权限与监督程序明确化,正是法治框架内的权力分配与权力制约的方式。
  由于监督职权的重要性,历代都赋予监官很大的权力。以清代为例,都察院六科十五道的职权包括:建议政事权、监察行政权、考察官吏权、弹劾官吏权、会审重案权、辩明冤案权、检查会计权、封驳诏书权、注销案卷权、监察礼仪权,零零总总十大权力[23]。“权重”固然有利于监督的实现,但和人治下的其他权力一样,这种“监督权”也没有规范性的约束和限制,极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例如某些时期允许“风闻言事”,即御史只要听说某官员有不法行为,即使没有确凿证据也可以进行弹劾。这固然加强了监督,但同时也由于权力滥用,造成了统治秩序的破坏。康熙就曾评价道:“有人请令言官风闻言事……借端生事,倾陷扰乱,深足害政。”[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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