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监督,能否与法治兼容?——从法治立场来反思监督制度

  明清时,随着专制的加强,监督的制度更加严密、机构更加复杂、而独立性则逐渐削弱:明代将御史台扩展为都察院,在一般都察御史之上增设总督和巡抚总揽地方监督;而在都察院之外新设监督六部活动的六科给事中;在监察系统外又设立厂卫特务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清代监督权迅速集中:台、谏彻底合一成为都察院所属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员实行密折言事的制度,所有的权力直接集中于君权[5]。
  监督制度在中国非常发达并有顽强的生命力,究其原因,它与中国社会以权力为核心的精妙绝伦的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与官僚体制相关。这个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是个简单的一元化的社会结构,所以社会控制的手段也相对单一。这个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需要金字塔型的权力体系即官僚体制来维系,需要中央集权化的控制,需要依赖个人权威的集权化控制;而中央集权又依赖于中国式的“官僚政治的原则”,即“使一个官员制约另一官员”[6],类似于今天我们在球场上“人盯人”的防守方式。监督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在复杂社会中是不能适应的。从古代监督制度来看,它便是典型的人治底下的制度,是人治在制度建设上的最典型体现。以清代官僚体制为例,一个机构实行共同负责制,官员分工不明确而又公务繁多、权限不清,每项任务都有他人牵涉在内,在这些由许多人共负无限责任而产生的互相制约之外,上面还有“都察院”。都察院选用了56名以忠直著称的御史,分驻在各省的15个道,皇上可以听到秘报,即秘密的监督信息。在许多场合,设立多方面的官署来执行同一个职责,监督职责更是不例外,所以权力关系的“叠床架屋”成为必要[7]。传统监督制度的内在结构就是这样一种权力关系“叠床架屋”式的堆砌。
  在一元化的传统社会中,所谓“监督权” 只是国家权力一部分,和一般官僚权力并无本质区别:监督权力来源于君主,机关层层设置、权力层层下达、监督者层层向上级负责——完全是以行政的方式运作;在人员的来源上,监督人员和普通官僚也是几乎一致的[8]。但是另一方面,出于监督的目的,需要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形成一定的隔离。传统监督制度在机构设置上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正式的监察制度尽量做到与普通官僚系统分离[9];但是机构设置上的隔离并不能真正做到监督独立,因为“监督权”在性质上与普通官僚权力一致(这也是传统监督制度往往官僚化的根本原因)、在来源上则受君权控制。
  宏观的监督制度就是由无数“监督者-被监督者”关系所组成的。而某一特定关系中的“监督者”通常在另一关系中处于“被监督者”的地位,依次层层向上,最终的监督权掌握在君主(最高权力者)手中——这样串接起来的“监督权力链”实际属于传统政治权力体系的一部分,因而与后者有同样的缺陷:权力关系中的下级对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有绝对的权威;但是假如有多个权力关系叠加,那么对于上级的上级、或者下级的下级,权力的影响均会急遽削弱。所谓“上之使下,犹心腹之运手足,根本之制支叶;下之事上,犹手足之卫心腹,支叶之庇本根”[10]只能是一种政治理想,从未完全实现。权力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县官不如现管”,越是层层设置权力机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痼疾就越明显;信息和资源的扭曲随着权力关系的层层叠加而放大。随着社会复杂性因社会发展而逐渐增加,这种缺陷也逐渐显著,君主对臣下的不信任也因而加强:一方面,由于不信任的加强,君主就更加依赖于监督系统;但是另一方面,君主对层层堆砌的监督机构本身也充满了不信任——在这种矛盾的情形下,传统的方法就只有加强“垂直领导”、将各种监督权收在最高权力者手中、乃至采取特务手段。而这显然令最高监督者处于无人监督的情境,客观上加强了专制。
  传统监督制度模式是典型的人治方式,是人治在制度建设上的最典型体现。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它与当时以人治为制度特征的专制社会具有某种内在的兼容性。从古代监督制度,到孙中山先生倡导的民国“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一直到新中国的监督制度,经过历史的沿革,在中国政治文化或法律文化内部形成了独特的监督模式,我们可称之为“中国传统的监督模式”。尽管西方不普遍存在监督制度,监督不是西方法治体系中的一个必然构成部分,但是,我们不敢妄自否认监督在中国所具有的本土民族的必然性和文化传统上的必要性。
  二、与西方的比较:以弹劾制度为例
  中国古代监督制度固然有其独特性,但“对权力进行约束”的功能却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在西方也有若干起着类似作用的制度,例如弹劾(Impeachment)、审计、北欧的监察专员(Ombudsman)、美国的独立检察官等等。其中,弹劾是中国传统监督制度中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在西方也较为常见;因此本文以此为例展开比较——对于本文来说,以中国传统制度与西方现代制度相比,并非为了苛求古人;而是鉴于传统制度留存下的许多细节和观念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下,为例将监督制度纳入法治系统,有必要寻找一些参照,以了解分权制衡与正当程序是如何用于实现“对权力进行约束”的社会功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