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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

  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在校园教育的组织形式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这就是形式多样、教学互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同时也融入了浓厚的学术自由的精神。
  第一种形式是讲授课。讲授课,俗称大课,是大学教学的一种最古老的形式。据考,在大学设立之初,书籍缺乏,教师只能通过呆板的系统宣讲,甚至念讲稿来传授知识。自书籍普及以来,这种方式就被以系统讲解某门课的基本原理为主,辅之背景知识和现实情况的介绍所代替,目的在于使学生对某门课程有一个概貌式的了解。讲授者的学术声望、个人风度及讲授技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讲授课的成功与否。
  担任讲授课的主要是大学教授,还有已取得教授资格但未获教授位置的高校讲师和高级助教。
  为了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讲授课中教师讲述的抽象基本原理(主要在民法、刑法方面),学生被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大小以能开展自由讨论为限。学习小组由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或教授的助手来指导,其任务是具体解释所学基本理论并组织学生讨论。加入学习小组是日后参加练习课和国家考试的前提条件之一。
  练习课的考试方法分为当场笔试和家庭论文(各三次)。当场笔试是在监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两小时内书面回答若干问题。家庭论文被安排在无课期间,由学生在利用参考资料的基础上独立完成。
  与练习课注重实际能力不同,学术讨论课则意在训练学生的开放的、自由的学术思辩能力。参加者为具有一定基础理论和学习方法的高年级学生。
  德国法学教育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
  大学由国家举办,但享有广泛的内部自治权;大学由讲座教授即正教授负责管理,强调科学研究应超脱社会的种种实际利益,大学应进行陶冶教育,而不是一般的学校教育和实用的职业教育。与此相适应的原则就是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研究与教学统一。
  大学作为高等学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是由国家举办,但它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60年代以前,正教授几乎独揽了大学的一切科研、教学、人事及财务大权。校长和大学决策机构---校评议会清一色地由正教授出任和组成,当时的大学被称为"正教授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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