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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

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


郑永流


【全文】
  ●在德国,法律职业具有崇高的地位,法律[成为青年向往的专业之一
  德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大学教育,且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学院属于大学一产生就设置的四个学院之一。
  德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在原则上要与高等学校的任务和教学目的相一致。"高等学校的任务在于通过研究、教授和学习,培植和发展科学、艺术,并为学生将来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做准备。""教授和学习应为学生从事某种职业做准备,应根据专业传授给学生职业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学生能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胜任科学或艺术工作和具有责任性的事业。"上述规范,把教育为职业服务的思想表达得清楚明晓。正如许多人士所指出的,教育与职业的这种直接联系,是使德国在自然资源缺乏、人口众多,并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失败的情况下,迅速成长为第三大世界经济强国的秘诀之一。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更是要具备严格的受教育条件。
  《德意志法官法》第五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做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有与充任法官相同的受教育条件。一般将只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人称为准法律工作者,他们可以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
  德国对各类法律人才需求量较大,加之法律职业在社会上和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法律成为许多青年向往的专业之一。
  所有大学法学院的大门对那些拥有完全中学毕业文凭的人同等地开放着,且无需入学考试。
  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训练色彩较之其他专业教育更为明显,这充分体现在法学教育的结构上。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最关键的是,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是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为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
  学生从一进法学院起就开始专业学习,专业课程是围绕国家考试规定的开考科目设置的。国家考试是国家为将要从事法律、医疗、教育工作的人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法律国家考试分第一次和第二次,每年春秋两次举行。欲考者只要满足了规定的在大学修业年限和参加教学活动的条件,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以检测是否达到作为准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在考试中,学生应展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法学方法的掌握程度,必要的哲学、历史、经济、政治知识水准。
  国家考试由设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考试局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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