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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舆论监督权利制度的若干思考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最先进的政治文明,与各种落后腐朽的思想和制度水火不容。但是,正如古人所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和维护上述宪法原则,还必须与形形色色轻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批评建议权利和人权,以致妨碍舆论监督权利的各种错误思想作坚决的斗争。
  三. 舆论监督权利制度必须法律化、制度化。
  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舆论监督制度建设上,就是要坚持法律、制度化方向,巩固舆论监督的既有成果并继续发挥其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 确立舆论监督权利优先原则。
  应当确立舆论监督权利优先的原则,在权利冲突中侧重保护舆论监督权利。实践中,舆论监督义务主体的人格权、维持生活安宁等权利与舆论监督权利经常存在冲突。而且,在法理上,各种相关权利、权力的冲突是必然的。面对冲突,立法、司法和执法者必须经过慎重衡量以决定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或权力。舆论监督权利与民事权利、国家权力相比,它在宪法中的顺序是最前面。这意味着:当涉及人权、秩序等最高位阶的公共利益和价值时,舆论监督权利理应高于普通民事权利和一般国家权力,后两者在程度上应受到适当的限制和减损。
  (二)确立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应当明确规定:公民、新闻单位及其编辑记者不分等级地享有平等的监督权利,包括对公共事务和有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评论权、批评权、采访权、提出建议、呼吁的权利、报道或发表权等,同时,也负有真实报道、公正评论、出于善意等义务。相应地,舆论监督的义务主体应当履行及时披露公共信息、接受访问或采访、不得阻碍意见的发表、及时答复质疑和要求等法定义务,享有反驳、答辩、申诉等权利。还要明确义务主体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
  (三)确立舆论监督权利的法定程序。
  任何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除了依靠实体法的授权,还必须依靠程序法的裁决。舆论监督权利也不例外。必须使所有妨碍和侵犯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为、舆论监督争议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得到解决。否则,舆论监督权利必将举步维艰。
  1.建立舆论监督权利争议的司法程序。目前,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名誉权诉讼,适用民事法程序。将来还可能出现其他类型的诉讼,如请求法院责令舆论监督的对象履行舆论监督的义务、有关获得采访权、发表权和出版发行权的申请或有关侵权诉讼等等。这些诉讼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因其诉讼标的——舆论监督权利作为一种政治权利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2.建立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程序。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程序,既包括公共信息公开程序,也包括新闻媒体和记者接近、获得和采集信息的程序。例如采访公共部门是否必须经过其批准,是否允许复议,是否允许隐蔽采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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