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人的权利是人类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社会主义社会更加重视平等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我国在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之后,更多地面临着社会发展的深层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相辅相成。因为舆论监督总是针对现存的、关系到某些个体、群体或国家整体的权利和利益等社会问题,如合法的人身、财产和政治权利受到侵犯,各种各样损害法律和社会公正的不法行为等等,目的是引起社会、国家的重视和解决。所以,毫无疑问,舆论监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表现和良好途径。无论是公民个人、新闻媒体还是党政机关、社会组织,逐渐地普遍认识到舆论监督对改进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例如中央政府因孙志刚案件的报道而及时废旧立新,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
(二)尊重言论、出版自由。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文化事业发展方针,莫不体现在《
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之中。与资本主义言论出版自由虚伪性、有限性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言论、出版自由必然是人民群众真正地、广泛地享有的自由,不仅是歌颂、赞美的自由,而且是思考、创新的自由。我国经历了两千年没有言论、出版自由的封建时代,它钳制了人民的思想、窒息了社会发展的活力。新旧民主主义革命首先是思想的革命,建立在追求言论、出版自由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政权的
宪法自始就建立了言论、出版自由,这是人民和历史的科学总结。社会主义是一项全新的人类伟大事业,我们国家、民族的创新和发展,离不开永不枯竭的思想源泉。而言论、出版自由,正是使思想源泉永葆活力的最根本保证。
(三)尊重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享有批评建议的权利,既是对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民主原则的阐发,也是对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诠释和补充。它明确揭示了公民对于公共政治生活主动积极介入评论的法定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正性和广泛性。
但不可否认,由于舆论监督不可避免地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提出了某些质疑、批评,而必然受到某些义务主体的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后者无疑是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流毒的表现。因此,现行舆论监督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缺乏全局性、系统性的制度化规定;监督的对象范围比较狭窄;监督性报道所占比例很少且受到较多限制;监督性报道容易导致不利于权利人的侵权诉讼等等。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实践中并未真正确立尊重言论出版自由、尊重批评建议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
宪法思想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