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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疑难问题探讨

  (二)亲告罪的设置
  不可否认,专利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受到直接侵害的是个人的专利权,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参照国外及台湾的立法例,将主要侵害的是个人专利权的案件的告诉权完全交给被害人自主决定行使,以有助于对被害人专利权益的保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提起自诉。但不可否认,这种规定仍然对被害人的追诉自主权进行了限制,即只有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时,被害人才能提起自诉,或者说,人民检察院有强制起诉权,哪怕被害人不愿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说,现行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对被害人起诉自主权的尊重是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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