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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疑难问题探讨

  二、假冒专利罪的罪数问题
  (一)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他人的专利的处理
  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当成立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一罪。[10](P82)还有观点认为,上述情形属于吸收犯,应当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11]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下,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假冒专利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符合两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理由不数罪并罚呢?无论只定哪一罪,都会遗漏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刑法评价,故定一罪不妥,应当数罪并罚。
  (二)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性质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假冒的注册商标与假冒的专利,其权利人是同一的,应当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罚,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假冒甲的注册商标同时又假冒乙的专利,则对行为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假冒专利罪实行数罪并罚。[12](P198)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并罚。[13]笔者认为,即使是同一权利人,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假冒专利罪的法益不同,行为人实施的也是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专利两个行为,因此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数罪并罚。
  (三)销售或者购买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处理
  在侵犯知识产权这一节罪名中,刑法在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同时,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同时,也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却没有在规定假冒专利罪的同时规定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罪,那么出现的问题是,若明知是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而销售或者大量购买的,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立法者在规定假冒专利罪时肯定预料到了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的行为,但由于认为假冒专利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不大,法定刑也不高,因而没有必要将假冒专利的下游行为一并予以刑法规制。结论是:销售者除和假冒他人专利者事前有通谋的以假冒专利罪的共犯予以定罪处罚外,应不作为犯罪处理。销售者尚且不作为犯罪处理,购买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的行为就更没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制了。问题是,明知是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而销售或者大量购买的,能否构成销售赃物或者收购赃物罪呢?这倒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冒他人专利而形成的商品,不属于犯罪所得的赃物,如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属于外国刑法理论称之为的“犯罪行为所生之物”,[14](402)故也不应构成销售赃物或者收购赃物的赃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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