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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疑难问题探讨

假冒专利罪疑难问题探讨


陈洪兵


【关键词】假冒专利  超个人法益  罪数  立法完善
【全文】
  根据刑法216条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假冒专利罪的理解和适用,学界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在许多问题上仍然分歧严重。笔者不揣浅陋,拟在本文中就假冒专利罪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求教于理论和实务界同仁。
  一、 假冒专利罪的法益及其解释功能
  假冒专利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法益还是超个人法益, 这在理论上虽没有争论之名,但有争论之实。个人法益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1](P188)超个人法益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权。[2](P450)[3](P654)笔者赞成超个人法益说,但不认为管理制度是法益。笔者倾向于认为,假冒专利罪的法益是与专利管理有关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节罪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名称来看,假冒专利罪的法益似乎是个人法益,即他人的专利权。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罪毕竟只是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节罪名,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属于超个人法益,故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假冒专利罪的法益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而言,是与专利管理有关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益具有解释构成要件的功能,我们研究法益的目的就在于用之解释构成要件的内容。关于假冒专利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所谓的一形式说和多形式说,一形式说的观点比较一致,即均认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非专利权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或专利标记,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假冒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4](P451)而多形式说则认为,除了上述一种形式外,还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欺骗手段在专利局登记,骗取专利权。还有人列举了更多的形式。[5](P654)为平息上述一形式说与多形式说之间的纷争,2001年6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实施细则出台后,权威学者也予以承认,[6](P655)似乎上述争议就因此得以平息。从实然的角度讲,确实没有必要再争论下去,但从应然或者说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讲,不能说就没有必要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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